陈同佳案|台监察院报告:港府私自四次去信检察官 三拒司法互助
台湾杀人案疑犯陈同佳表明本月内返台自首,台湾监察院就处理案件的过程于上月提交报告,法务部透过大陆委员会于2019年3月、5月及12月向香港政府提出3次司法互助、调查取证及被告遣送之请求,但称港府未有回应有关请求,并拒绝会商。
报告提到,港府曾就案情及证据与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沟通,当中透过“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于2018年6月至19年4月,发出4封信件至案件承办检察官,检察官也有回复。报告指,港方私自与本案承办检察官接触,并非正式的司法互助,只是双方侦查人员情资交换性质,强调4封信件仅为执法机关的情资交换,并不是对台方司法互助请求的正式回复。
台提“石棺案”合作模式 港府拒绝
台湾监察院委员蔡崇义、王幼玲就事件撰写调查报告,包括调查有指批评指台方拒收陈同佳等指控是否属实。
根据调查报告,法务部透过大陆委员会于18年3月、5月及12月向香港政府提出3次司法互助、调查取证及被告遣送之请求,但称港府未有回应有关请求,并拒绝会商;又提到港府虽于19年10月20日发表声明,表示乐意提供台方所需合法可行之协助,但在同一份声明中明确表示香港并无法律依据与台方进行刑事司法互助等,故迄今香港政府未提供其所谓合法且可行之协助。
调查报告指,台方曾于19年10月22日去函港方,要求其协助台方赴港人员将陈同佳及卷证带回,包括建议参考台、港于16年建立之“石棺案”警务合作模式,由台湾警方搭乘台方航空赴港于机场禁区交接陈同佳之提议,但被港府断然拒绝。
报告提到,港府曾就案情及证据与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沟通,当中透过“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发出4封信件至本案承办检察官,检察官也有回复。报告指,港方迳自与承办检察官接触,并非正式的司法互助,只是双方侦查人员情资交换性质,强调4封信件仅为执法机关的情资交换,并不是对台方司法互助请求的正式回复。
报告强调,台方就案件积极联系香港政府进行后续司法侦查事宜,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均已完备相关工作,并无拒收陈同佳之事,又指若陈同佳来台方投案,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法务部与大陆委员会亦已研商规划防疫期间人犯归案及检疫相关配套措施,做好随时受理投案准备,届时因应需要启动各种相关应处机制。
台湾内政部长徐国勇今天(5日)在回答国民党立委林思铭质询时表示,刑事警察局和陆委会也有单一窗口,但陈同佳一方未有跟官方联系,只是在媒体放话,直指“这样讲我们不能回答,对我们没意义。”又指陈同佳要透过正当管道,先把该有的签证从官方管道申请入境,才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