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涉潜逃|邹幸彤批未成年者被派律师不当 2律师正申公证书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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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港人涉潜逃前往台湾时被中国海警拘捕,目前被拘留在深圳盐田区看守所,其家属委派的内地律师被当局以当事人已聘请律师为由,拒绝让律师与被捕者会面。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天(19日)接受《无线新闻》访问,被捕者已按内地当局提供律师名单,各自拣选两名代表律师。
有份协助12港人家属的大律师、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表示,12港人家属委托的内地律师至今仍未能与被捕者会面,李家超口中所讲的只是“官派律师”,家属对此并不知情。邹幸彤指,12港人当中包括未成年人士,例如16岁的黄临福,指未成年人士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委派“官派律师”,形容情况“一定有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需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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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驻京办在网上刊载的《被拘留、逮捕者有关的内地刑事法律、法规实用资料》文件,当中提到:“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邹幸彤提及,李家超口中所讲的只是“官派律师”,家属对委派律师的情况毫不知情,又指未成年人士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委派“官派律师”,形容情况“一定有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需交代。

邹幸彤提到,有两名律师正申请公证书,尝试接触被捕人士。邹幸彤指出,若被捕人已安排了两名律师,就不能向委聘其他律师,若要委聘另一律师,就需解聘本身的律师。

邹指出,12名港人于8月25日被刑事拘留,根据内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局的拘留期限为三十天,三十天需要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检察院需在七天内决定是否逮捕嫌疑人,若检察院决定不逮捕嫌疑人,就要将他们无罪释放;若检察院决定逮捕,则需再被拘留,当中再有设侦查期限等,相信届时被拘留的时间“就会好耐”。因此,12港人被逮捕前的拘留时限为三十七天,10月1日为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