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丽琼被捕】殖民地煽动罪出土 “引起不同阶层间敌意”亦中招

撰文: 陈嘉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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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区区议会主席、民主党郑丽琼深夜遭警方拘捕,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下的“作出具煽动意图作为”罪,是回归以来首次引用煽动罪,警方被质疑以殖民地“恶法”拘控民主派人士。煽动罪对上一次修订已是1970年,原意是因应六七暴动,港英政府为“煽动意图”加入两项定义,包括煽惑他人行使暴力。回归前港英政府曾修订《刑事罪行条例》,加入“意图导致暴力或制造扰乱公安或公众骚乱”为必须证明,方可成立触犯“煽动”罪的元素,民主派及大律师公会更曾要求直接废除煽动罪。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煽动罪未用过不代表无法律效力,今次能否入罪要视乎有关人士行为有否实质及巨大伤害。他强调,转载他人贴文非辩解理由,须按当事人身份、影响力而定,“一个普通人叫香港独立,同(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讲系咪唔同?”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资料图片)

律师会批煽动罪属“殖民地主义”

郑丽琼日前在Facebook转载一个“起底”警察个人资料的贴文,当中包括警员编号、相片、姓名等信息,内容涉及警方疑开枪击中印尼女记者事件。警方凌晨拘捕郑丽琼,指根据法例第200章《形事罪行条例》第9和第10条,被捕人士涉嫌干犯“作出具煽动意图的行为”罪。

《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列明,任何人作出或企图作出煽动意图作为、发表煽动文字、刊发煽动刊物等,均可判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两年。至于何谓“煽动意图”,第9条提到包括“憎恨或藐视女皇陛下本人”、“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等。

不过,《刑事罪行条例》自1971年订立以来,从未动用。1996 年,港府提出修正《刑事罪行条例》,包括修改第 10(1)条,加入“意图导致暴力或制造扰乱公安或公众骚乱”为必须证明方可成立触犯“煽动”罪的元素,此修正得到立法局在 1997 年 6 月 23 日的会议上通过,并由港督彭定康签署,但 97 年后,特区政府一直不予生效。

根据前法律界议员吴霭仪曾撰文指,当年的法案委员会报告纪录了两个律师会的意见,认为煽动罪过时、具“不良殖民地主义”、以言入罪,可用作对付批评者的武器,当时议员刘慧卿曾建议删除第9及10条,因该罪行已属过时,而且相当严厉。

中西区区议会主席郑丽琼被捕,获准保释。(欧嘉乐摄)
任何人作出或企图作出煽动意图作为、发表煽动文字、刊发煽动刊物等,均可判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两年。
《刑事罪行条例》中第10条

梁爱诗曾指定罪须证明煽动他人用暴力

时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于2002年推销《基本法》第23条立法时,曾表示须证明煽动他人行使暴力才能构成煽动罪,单单宣扬对当权者恶意或敌意不足以入罪。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未经律政司司长书面同意,不得就第10条煽动罪提出检控。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煽动罪在回归后未用过,不等于无法律效力,但要测试能否通过《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的标准。他认为,案件能否入罪要视乎有关行为是否实质、即时或巨大的伤害,现时难以评论,又称外界不应戴政治有色眼镜看待事件。

对于网上不少人亦转载“起底”贴文,为何只针对郑丽琼一人,汤家骅说,转载贴文从来不是答辩理由,法庭不会接纳,而且要视乎发表者的身份,“如果社会地位高、公信力高,属公众人物,情况自然不同。一个普通人叫香港独立,同(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讲系咪唔同?”

至于普通法案例表明提控“煽动罪”,必须证明有煽动他人行使暴力的意图,汤家骅称未有具体资料,难以评论。他相信警方以煽动罪拘捕郑丽琼,已获得律政司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