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佳指港仅属行政主导 中央授予特首权力较立法、司法高得多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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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在官媒《紫荆》撰文,指香港社会明确和稳固香港特区政治体制乃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认为需消除“反对派”的“另类诠释”在社会上的不良影响,形容此属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

刘兆佳指出,行政长官由中央任命,其宪制地位比非由中央任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高得多。

刘兆佳在文中指出,香港的政治体制不论是在殖民统治时期或是在回归后,也可以描述为“行政主导”,他解释行政长官和香港总督约拥有庞大的制定法律、制定和执行政策、人事任免和财政调配的权力,立法机关的权力相对少很多,司法机关则只有在诉讼出现时才有机会发挥一些“制衡”行政机关的作用。

刘兆佳指出,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在回归前和回归后都存在,但行政权力一直独大则是不争的事实,“事实上,在‘殖民地’时期乃至今天,从来没有人把‘殖民地’的总督专权制描绘为‘三权分立’制度。”

刘兆佳续指,为了让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能够成为有效机制,中央在授权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和设计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时,刻意授予行政长官比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高得多的宪制地位和权力。

基本法列明 行政长官为特区首长 负责执行基本法

刘兆佳指出,行政长官由中央任命,其宪制地位比非由中央任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高得多,加上行政长官除了是行政机关的首长外,更是香港特区的首长,他引述《基本法》第4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基本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负责执行本法”,认为上述两项条文是反映行政长官相比于立法会和司法机关有根本和最终责任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全面和准确落实。

行政立法司法各有权力 特首超然不受制衡是误解

2015年,时任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形容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一个“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但又有着立法制衡与配合、及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当时说法惹来热议。刘兆佳认为,当时反对派部分攻击是来自对香港的政治体制的不了解,部分则是为了挑起政治斗争的恶意扭曲。他认为,《基本法》已对行政、立法和司法各自的权力有清楚规定,若认为“超然”指行政长官不受立法和司法制衡,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便是恶意批评和无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