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押后选举有何法律依据?《紧急法》外还有4途
消息指政府或公布押后原定9月举行的立法会选举,一旦成事,政府可使用甚么理据押后?其实,可使用为理据的相关法例相当多,当中《立法会条例》本身就有两项与押后选举相关的条文,更有一条接近无敌的条文可以使用。而且港府更可动用“紧急法”及《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等法例,随时另行订立临时法例,或暂时不实施特定法例,令押后选举变得可能。
首先,近日最多人讨论的押后方式,是《立法会条例》第44条赋权特首,基于“危害公众健康或安全的事故”,命令指示换届选举押后14日,而条文本未有列明该押后指示有次数限制,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是首先提倡此说法的人士。
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早前指,选举应押后整整一年,期间可根据《立法会条例》第11条(1),“于立法会任期完结或解散后而于指明举行选出立法会议员的换届选举的日期(如多于一日,则为首日)前的期间内,主席必须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立法会紧急会议。”,而在紧急会议上,将由先前的立法会任期议员,当作立法会议员。他亦提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应刊宪,指定明年10月1日为新一届立法会任期开始,并撤回先前2020年9月6日举行选举的公告。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拥上方宝剑
另外,《立法会条例》第82条(1)指,“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更佳地施行本条例而订立规例”,这可被演绎为,令特首连同行政会议,可对属条例内容的选举事务“订立不同条文”。不过该条文第(2)款指,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尤其可就所有或任何以下事项作出规定”,当中包括提名人数、按金款额等。
而就疫情押后选举方面,《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和《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之下的公共卫生紧急事态规例,两者都容许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任何规例。前者更可说是尚方宝剑,可以“修订任何成文法则,暂停实施任何成文法则,以及应用任何不论是否经修改的成文法则”,而后者让他们订立“属需要或合宜的附带及补充事宜”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