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警方须获批要求移除电子讯息 不除者有合理辩解空间
撰文: 周礼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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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本周二起(7日)生效,根据《实施细则》,如电子平台发布的讯息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政府可要求发布人士或服务商移除。政府在官方社交平台“添马台”发放短片,由教育局政治助理施俊辉及特首办特别助理李惠讲解有关电子信息的疑问。
他们在片中强调,有关执法的要求严格,警方要得到保安局局长批准才可提出移除要求,而不遵从要求的话,亦可提出合理的辩解,包括移除该讯息的科技不属合理可得;或者遵从移除要求将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
施俊辉在“睇真D 知多D”系列短片中指,有关方面的执法是很严格的,警方要合理相信讯息会构成或导致国家安全罪行,并由保安局局长批准,才可提出移除危害国家安全信息的要求。法例订明可以有合理辩解。
李惠在片中表示,只要在网上发放的资讯符合香港法律,完全不会有问题。
如果有关讯息版裁定危害国家安全又会怎样?施俊辉指,发布人如果不移除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讯息,可被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一年,而服务供应商如果不遵从要求,亦可被罚款10万元及监禁6个月。不过,李惠补充指,法例订明有合理辩解的空间,例如移除有关讯息的科技不属合理可得,或者遵从要求会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