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李家超指实施有多重监督 截听有平衡人权保障
港府周一(6日)将《港区国安法》的实施细则刊宪,赋权警队国安部门的权力,当中列出7项措施权力、程序及审批权力的准则。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9日)撰写网志解释有关条文,强调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须由行政长官批准,又指程序有多项保障条文,例如授权时须考虑个案的逼切性和严重性,亦要符合“相称性”及“必要性”的验证标准,以平衡人权的保障。
李家超指,他已发出《运作原则及指引》,警方要遵守,而国安委对措施有监督责任,行政长官按《细则》,可委任一名独立人士协助国安委履行监督工作。他又表示,每个国家均订有法例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安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也是公民的义务,香港有必要履行宪制责任,巿民才可过免受暴力威胁和破坏的平静日子,香港才可恢复秩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重回正轨。
保安局的官方网页上载题为《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力量》文章,其中提到周一(6日)刊宪的《细则》七项措施中,有四项是现有法例已有的做法,包括搜查处所、要求受调查的人交出旅行证件、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以及要求有关人士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物料。
文章指,这些措施于现有法例的做法无分别,大致是将有关条文抄录入《细则》内,并举例指,执法人员搜屋一般都要法庭手令,但因延误以致证据有可能被毁灭或疑犯逃脱等紧急情况下,毋须手令搜查,做法与《火器及枪械条例》和《防止贿赂条例》下容许的情况类似。
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方面,文章指由行政长官批准的做法,与很多国家由总理或部长批准的做法类似。
至于警方可在条文适用的情况下,要求在香港活动的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提交资料,文章表示包括美国及澳大利亚在内的多个国家,都有类似法例规管外国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而在香港亦并非全新事物,因为在《社团条例》里,社团事务主任已可要求社团提交资料,以履行其所需职责。
《细则》要求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文章表示,近年网上或社交媒体出现不少煽动性言论或明显虚假资讯,令不少市民尤其是年轻人被严重误导,甚至因而作出极端暴力的违法行为,有些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为防止包括煽动性或虚假的讯息广泛传播,产生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警务处处长如合理怀疑在电子平台上的讯息相当可能构成/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可要求移除或阻止其接收。李家超指,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都有类似做法,因不同的公众利益理由,订立移除讯息或阻止公众接达有关讯息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