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陈弘毅:结合两法系起示范作用 陈文敏批有空间滥权
《港区国安法》出台数日争议持续,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今日(4日)出席港大法律学院论坛时指出,国安法针对4类犯罪行为的刑法源头,部分来自中国《刑法》,亦有一些创新规定来自香港,在尝试结合大陆法和普通法方面起了特别的示范作用。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指,国安法涉及不少定义模糊的权力,令执法者有空间滥权;他认同国家有合法权利保障国家安全,但不是一个任意及专制统治理由,强调国家安全的最佳保障是政府赢得人民的信任及尊重,威吓及镇压只会适得其反。
陈弘毅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或颠覆国家的字眼及刑罚来自中国《刑法》,显示出国安法作为全国性法律,要遵循一个适用标准;而“协助教唆”等字眼则来自香港,恐怖活动罪的条文亦类似于《基本法》中的《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
另外,部分颠覆罪的犯罪行为,明显是针对去年反修例运动的情况,如“严重干扰、阻挠、破坏政权机关履行职能”,针对的是去年立法会被数万人包围,导致议员无法开会;“攻击、破坏政权机关场所”针对的是示威者冲击立法会。惟陈弘毅强调,法例并没有追溯力,不可以控告过往发生的事件。
陈文敏:有条文违背无罪假定原则
对于政府不断指国安属中央事权,且没有国家容许不为国安立法,但陈文敏指出,国安法适用于香港,应该要在保护普通法及“一国两制”的前提下进行,法例要清晰列明违法行为及如何执法;政府的权力由法律授予,应该设措施阻止政府机关权力过大。
陈文敏认为,国安法有与普通法冲突的内容,例如根据第42条,“嫌疑人在被捕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不得准予保释”,“不会继续”一词已假定嫌疑人有罪,与无罪假定原则相违背;而国安法内多个字眼,例如“国家机密”、“ 国家安全”及“勾结外国势力”均没有清晰定义。
韩大元:中国宪法角度 人权自由与社会秩序平等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表示,中国《宪法》角度中,人权自由和社会秩序是平等关系,要平衡两者具挑战性,而在《基本法》框架下,普通法在国安与人权的平衡中发挥到独特的作用;既然国安法已经生效,应尊重及认真对待法律文本,在实践中不断改善。他又指,不要盲目的乐观认为立法可解决香港所有问题,亦不要过份的悲观忘为立法为香港带来不可挽救的法治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