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法律专家小册子:立23条后不会废止国安法
“港版国安法”草案内容昨日公开,当中提及中央将在香港设立“国家安全公署”、特区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由特首指派等。
具建制背景的“香港迈向明天”关注组今日(21日)发表《法律专家答疑 香港国安立法20问》小册子,当中提到即使将来特区政府就《基本法》23条立法后,“港版国安”法亦不会从《基本法》附件三中移除,两者将共同构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小册子又触及其他争议点,指香港设立驻港国安机构,是香港维护国安必不可少的环节,“必须预估到香港特区可能出现‘管不了、管不好’的某些特殊情况,并从制度和执行机制方面确保在出现这些特殊情况时,仍能有效办理有关犯罪案件,而不至于纵容犯罪。”
23条、国安法不能相互取代
小册子以一问一答形式展现,在20条问答题中,第14条问到,若将来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港区国安法会否从《基本法》附件三中移除。小册子回答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与香港特区依据《基本法》第23条制定的相关法律,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法律,不能相互取代,因此不存在特区有关立法完成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废止的问题。
小册子续指,将来待《基本法》23条立法完成后,两者将共同构成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小册子又回应有关国安法会否设追溯期的疑问。小册子列出的意见指,内地与香港在刑事法律制度方面,遵遁基本一致的原则,即实体法层面的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罪责型相适应;程序法层面的程序公正、无罪推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
小册子指,上述原则会体现在今次立法中,又指一般参加示威游行者不会被秋后算账,而极少数曾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人,是可以依据香港本地法律追究责任。
指定一批法官审国安案件 非逐案选择
昨天公布的国安法草案中,提及特首将指派法官处理涉及国安控罪的案件。小册子意见认为,有关规定不干预司法独立,因司法独立指的是审理具体案件时不受干预,而草案的规定只是在各级法院法官中,指定一批适合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而非就具体案件选择主审法官。
小册子又指出,规定未就法官国籍作出限制,是体现对特区现行司法制度的尊重,又强调纵观世界其他地方,亦没有外国人担任法官审理国安案件。
在小册子第16条中,意见亦指出国安法实施后,鼓吹港独将会被规管,“和主张纳粹、煽动民族仇恨”一样,不属于一般言论自由的范畴。
至于日后立法会议员或参选人若表明反对国安法,会否被取消资格?小册子虽没有直接回应,但就引述国安法草案,指维护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是香港同胞及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同时表示草案规定列明出任公职人员必须签署文件及宣誓,拥护效忠基本法,效忠特区政府。小册子意见认为,若有关议员和参选人言行不认同“一国两制”及基本法,已有过法律处理及先例可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