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基委会副主任张勇:23条非授权条款 中央须关注国安威胁

撰文: 林剑 周礼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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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今日(6月8日)举办《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网上研讨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发表主题演讲时表示,《基本法》第23条从来不是一个“授权”,而是“义务”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
他又提到回归23年,香港在国安方面的法律制度仍是空白,既没有设立自身的国家安全机关,中央政府也没派驻,但近年香港在国安方面的风险愈见明显,中央对于新问题不能不关注,否则是失职。

张勇表示,面对近年香港出现的问题,中央必须关注国家安全威胁,否则属失职。(政府新闻网截图)

国安标准须全国统一

张勇指出,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的“头等大事”,是一个国家存在、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每个国家公民的基本义务、中央政府的首要责任。因此,在全国范围内需要有统一的国安标准,不论北京、广东、香港,标准也是同一个;对于危害国安的行为,要防范未然、制止及时,有效化解相关行为出现风险。以上这些准则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张勇提到,要理解中国的国家安全是什么,就先要理解近代中国百年近代史。他指,由鸦片战争开始至抗日战争结束,中国百年近代史就是一段备受欺凌、毫无国家安全的历史。一百多年的仗,被迫签下超过740个不平等条约,各种的割地赔款、生灵涂炭,至今有330万平方公里土地未收回、3亿人民正常死亡。

他指,改革开放后国家安全进入法治化时代;至2014年,由于内外形势很大变化,因此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即在传统安全以外,也重视多项非传统安全,如生物安全、网络安全等。这是一个系统化的构建,相关的大框架仍在不断丰富中。

全国人大5月底通过订立港区国安法。(资料图片)

指23条非“授权”而是“义务”条款

对于《基本法》构建的国家安全机制,张勇反问是否只是基本法第23条,指《基本法》用了4年8个月起草,对国安作了系统化的构建。

张勇认为,“一国两制”的两个宗旨,分别是维护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以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而《基本法》一定要落实此两宗旨,具体就是由中央授权下的高度自治,以及“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

在原则层面,张勇表示,《基本法》第一条,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确定了香港的宪制地位;第12条指,香港是直辖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故维护国家安全是地方政府的基本义务;在中央层面,张勇指国家对港除了国防外交外,权力远不止于此,其他不属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都可加入附件三实施。

特区层面方面,张勇亦认为香港的国家安全责任不止于23条,指第23条不是授权条款,而是义务条款,例如《基本法》内有13处“授权条款”,而23条不是其中之一。他指回归23年来,香港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仍是空白,香港自己既没有设立国家安全机关,中央政府也没派驻,但近年香港在国安方面的风险愈见明显,中央对于新问题不能不关注,否则是失职。

基委会副主任张勇。(政府新闻网截图)

全国人大决定“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张勇提到,中央可有很多不同方式完成国安法立法,可以解释法律、修改法律,将全国性法律加入《基本法》附件三,或者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最终决定使用“决定+附件三”的方式完成。

他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宪法监督权,在回归以后,就香港问题只是提出过一次“决定”,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但“决定”只是确定原则、立场;法律则要要构成制度、确立权力、订立罚则等。

张勇指出,“港版国安法”的两大目的,是要在香港保护国家安全,以及最大限度保障香港市民的广大利益。他又指,由于是全国性法律,要符合内地制定法律的要求,同时要兼顾两种法律制度的差异,才能在香港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