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2条|戴启思去信曾国卫 质疑有法例抵触政府对22条演绎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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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公会主席、资深大律师戴启思今天(15日)再就《基本法》22条争议去信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指《2009 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中列明“中央驻港机构”涵盖中联办,《条例草案》的修订建议把四条条例明文订明的适用范围,由特区政府延伸至中联办等中央驻港机构,是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戴启思认为,按政府对中联办和22条的理解,政府是否需重新审视该《条例草案》。

曾国卫(资料图片/余俊亮摄)

戴启思指出,政府在2009年提出《2009 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明文规定四项条例除适用于特区政府外,也适用于中央驻港机构,包括《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 443 章)、《植物品种保护条例》(第 490 章)、《专利条例》(第 514 章)及《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 522 章)。

根据戴启思引述的文件,当时议员注意到《释义及通则条例》第 66(1)条所用的字眼为“国家”,而《2009 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的修订建议则采用“中央驻港机构”一词,并提问后者采用“中央驻港机构”一词是否过于狭窄。

当时政制局解释,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又指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法》在香港设立的机构,只有三个,亦即“中央驻港机构”一词所涵盖的三个机构,分别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聯络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这三个机构都符合《释义及通则条例》所载的“国家”的定义。所以,《条例草案》的修订建议,把四条条例明文订明的适用范围,由特区政府延伸至中央驻港机构,是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戴启思认为,《2009 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已在立法会通过,并根据《基本法》17条呈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惟现时政府对22条的解释,与《条例草案》对中央驻港机构的解释有很大分歧,他问到政府会否重新审视该《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