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会风波|英御用大状撑梁君彦引尚方宝剑 献两奇招“破局”
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停摆逾半年仍未选出主席,经历上周五泛民建制大混战后,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今天(15日)表示,经咨询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及大律师陈浩淇的法律意见后,引用被视为“尚方宝剑”的《议事规则》92条,引入一项“新程序”,指明财委会主席陈健波担任内会主席选举主持,选举将于下周一(18日)的举行,并不会处理规程问题,直接投票。
根据彭力克和陈浩棋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当中为梁君彦提供两项奇招“破局”,其一是由立法会议员在大会上动议引入新程序,订明在立法会会议上选举内会主席,或引入由另一位指明的立法会议员在内会会议上主持有关选举,强调有关举措均属合法,相信法庭会认同立法会主席或立法会可采取该等行动,使立法会能恢复有序地履行其宪制职能。
法律意见:在大会上直接投票
彭力克是英国著名宪法专家,根据他与陈浩棋的外聘法律意见,他们为梁君彦提供两项奇招“破局”,其中是由立法会议员在大会上动议引入新程序,订明在立法会会议上选举内会主席,届时立法会主席可决定直接进行投票程序或重新邀请提名。彭力克在法律意见书中解释,有关做法合符纽西兰等国家议会的经验。
另一建议就是梁君彦今天公布采用的措施,由另一位指明的立法会议员在内会会议上主持有关选举。彭力克在意见书中指出,在另一位指明的立法会议员主持的内会会议上选举内会主席,该议员无须按照《内务守则》附录IV第2段选出,且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致使立法会主席不能决定该位主持选举的指明议员应直接进行投票程序和重新邀请提名。
彭力克认为,两项举措均会合法,原因是该等举措具有对立法会事务及立法会履行其宪制职能受阻,作出补救的目的及效力,认为法庭会认同有关举措,使立法会能恢复有序地履行其宪制职能,强调上述选项全都没有违反《基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
彭力克:立法会议员无宪制权利“拉布”
法律意见书亦触及立法会主席是否有职责行事,指出立法会议员并无宪制权利进行“拉布”,又指出立法会主席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二条有宪制职责行事,确保立法会能履行目前因“拉布”而受阻的宪制职能。
法律意见书指出,立法会主席有宪制责任,确保立法会事务得以有序、有效及公平地处理,不会因任何人(包括某一位或多于一位立法会议员)的行为而受阻,并且有职责保护作为一个机关的立法会。同时,根据《议事规则》第75条,内会的角色是协助和支援立法会履行其宪制职权,内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进一步体现其对立法会的支援及从属角色,立法会主席不会单单因为他并非内会委员,因而不参与内会的内部工作,便不可履行其宪制职责或职能,以解决因内会出现“拉布”而对立法会工作所造成的损害。
法律意见提醒,立法会主席在引用《议事规则》第92条时,可取的做法需遵循公平、公正及不偏不倚的原则,亦要完全明智和合理,并在决定是否引入新安排之前考虑立法会议员的意见。与此同时,在引用92条的时候,主席应强调引入新程序只是用作处理特别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