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内会闹双胞 双方均征得法律意见 两者有何分别?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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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多个月未完成主席选举,建制派引外部法律意见指上届主席李慧琼可继续主席职务处理选主席以外的事项,而泛民亦引外部法律意见,认为李慧琼没有相关权力。今日内会开会即闹双胞,李慧琼与郭荣铿均认为,根据法律意见有权力主持会议。
到底双方的法律意见有甚么重点?两者有甚么不同?

建制派法律意见:李慧琼可召开特别会议

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早前咨询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及孙靖干的意见(下称建制派法律意见),共有79页,认为现任内会主席李慧琼,有权在郭荣铿主持的内会未选出主席前,召开内会特别会议。

建制派法律意见指,按立法目的来作诠释,资深大律师确实认为《议事规则》及《内务守则》清楚显示,在新任主席尚未选出之时,现任内会主席李慧琼应具有内会主席可行使的所有一般权力,以处理内会的一般事务,直至2019-2020年度会期的新任主席获选出,或直至现届任期完结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李权力有限制 有机会滥权是“两害取其轻”

不过,建制派法律意见亦提出,李慧琼的主席权力有几大限制,包括:

一、在目前情况,现任内会提名候选新任主席一职,因此她无权主持为选举主席而举行的内会会议;

二、现任内会主席不应故意拖延新任主席选举的过程,让自己可以继续担任新会期的主席,又认为相比现时议会运作受阻,主席有机会滥权是“两害取其轻”(lesser of the evil)的做法;

三、现任内会主席理应了解,若新会期已开始但她仍在任内会主席一职,则她只在新任内会主席尚未选出之时行使作为主席的权力;因此,她应谨慎或慎重地考虑是否行使其作为内会主席的权力,而若行使有关权力,所行使权力的范围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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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琼可以席身份 主理急切或动要事务

四、若情况一如目前的局面,在新会期开始后超过6个月仍未选出新任内会主席,则在任的现任内会主席(即李慧琼)必须承担持续的职务及责任(并具有附随的权力),以内会主席的身份行事,确保内会不会因为主席选举的过度延误,以致其工作及正常运作受到不适当的干扰。她可在新任主席尚未选出之时,召开会议以处理内会事务,特别是急切或重要事务,让立法会整体可履行《基本法》第七十三条所订的宪制责任及职能。

五、现任内会主席须在不妨碍新任主席选举的情况下,确保内会能正常或妥为运作(特别是处理其重要或急切的事务)。正常的情况下,即新任主席的选举在新会期开始前的短时间内或开始后不久便完成,则新任主席的选举应列为新会期议程上的首个事项,先于任何有待处理的事项,“然而,目前的情况属前所未见,以致有需要由现任内务委员会主席继续履行其作为内务委员会主席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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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主席时提出多项动议 与选主席无关

郭荣铿主持的主席选举会议之中,曾讨论立法会会议及立法会大楼的保安安排,以及秘书长与政府当局作出跟进的行动;以及动议无约束力议案,要求立法会行管会就去年在立法会大楼附近发生的各宗保安事件提供机密文件、资料及纪录。建制派法律意见则认为,难以看到上述内容与内会主席选举相关。

泛民法律意见:“两害取其轻”之说是价值判断

在梁君彦寻求外部法律意见之后,泛民亦同样寻求外部法律意见,咨询资深大律师戴启思、名誉资深大律师陈文敏及三名大律师的法律意见(下称泛民法律意见)。

泛民法律意见长达70页,表示审视过审视《议事规则》的历史和背景后,指内会一日未选出主席,现任主席李慧琼无权处理选举以外的任何事项。

建制法律意见指李慧琼有机会滥权是“两害取其轻”,泛民法律意见反驳,认为李慧琼如被提名内会主席,就无权处理选举以外的任何事项。泛民意见指,建制法律意见这重说法是“价值判断”,并不是在解释法规,而从《议事规则》第75条及《内务守则》第20条,可清楚看到,如下届主席参选但仍拥有主席权力,就会出现严重利益冲突,这种做法是蔑视(mockery)《议事规则》及《内务守则》。

指主席候选人续拥主席权利 有严重利益冲突

泛民法律意见又指,“紧急事项”没有客观定义,全由主席自行判断,认为这是行不通及是自利行为(self-serving)。

泛民法律意见表示,英国、加拿大国会均与香港立法会制度相似,指出外国选举主席必然是第一项议程,在选举主席之前不处理其他事务。

提出结束动议辩论 进入主席选举程序

泛民法律意见建议,主席选举的会议可以结束动议辩论的程序,并进入选举程序,认为这是较好且较简单的处理手法,而不是扩大上席主席兼下届主席参选人的权力,认为这种做法可消除扩大权力带来的许多长期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