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会磋商只属行政性质? 前主席刘健仪:不能让内会职能真空
撰文: 周礼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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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今日宣布聘请了外间资深大律师的意见,确认在新任主席未选出前,现任内会主席有一般权力处理内会事务,同时资深大律师认为,郭荣铿在选举主席时的方法,与主持选举的职能并不相符。
曾任多年内会主席的自由党荣誉主席刘健仪向《香港01》表示,她一直认为内会因为选举主席一事而延误,因为议事规则第75(2)条写明,委员会的正副主席任期直至下一会期的委员会正副主席在新会期分别选出为止,故她相信李慧琼作为现任内会主席,仍有权调动议程。
不过,对于法律意见将法案动议者与内会主席磋商的程序,形容为“行政性质”,不影响法案的法律地位,刘健仪强调内会职能重要,有关程序亦是议会的行事惯例。
刘健仪接受查询时指,《议事规则》表明,如辩论已中止待续,负责法案的官员在与内务委员会主席磋商后,可书面向立法会秘书办事处作预告,以恢复二读辩论。故她相信,政府法案被安排到立法会大会上恢复二读,并无大障碍。
不过,刘健仪并不认同两名资深大律师的法律意见提到,认为有关与内会主席磋商的程序“似乎属行政性质”。她解释,立法会内有很多不同程序,都可被描述为行政性质,但有关程序属立法会的“传统做法”(by convention),因为议会需要按照惯例行事,故她并不认同法律意见将程序描述为“行政性质”。
刘健仪强调,内务委员会属于立法会的重要职能,确保议会跟从重要的议会程序行事,而《议事规则》本身的精神,亦强调不让内会职能变得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