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辉牌照屋|妻FB曾用记者头像 私隐公署:若意图辨识身份受规管

撰文: 刘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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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处助理处长陶辉及其妻子,涉嫌违法居住、改建牌照屋(寮屋)和霸占官地,其妻子更涉在网上为牌照屋招租。陶辉妻子的facebook帐户,昨日一度换上《苹果日报》一名女记者的相片作头像。《苹果日报》其后就此事向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查询,相关行为有否违反《私隐条例》。
私隐专员公署昨日(1日)回复,根据《私隐条例》,“个人资料”是指关乎一名在世人士,并可识别该人士身份的资料。而社交平台用户采集及张贴载有他人影像的相片时,如属有意图或尝试去识辨个别人士的身份,则算收集及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受《私隐条例》规管。而取自公共领域,如互联网的个人资料仍然受《私隐条例》的规管。

助理警务处长陶辉的妻子,涉嫌将碧水新村61A号当作民宿出租,但未领有旅馆牌照。(张浩维摄)

私隐专员公署指出,个人资料的收集必须与资料使用者的职能和活动有关,收集手法亦须合法及公平。个人资料的披露及转移如非用于当初收集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用途上,就必须先获得资料当事人明确和自愿的同意。

私隐专员公署补充,如有资料使用者违反《私隐条例》下的保障资料原则,私隐专员可向该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及监禁两年。而根据俗称“刑事起底”条文的《私隐条例》第64(2)条,如任何人披露任何个人资料,但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而该项披露导致事主蒙受心理伤害即属犯罪,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私隐专员公署亦呼吁,若有人认为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扰,应尽快向私隐公署投诉。公署会就个案作出跟进处理,甚至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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