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民阵8‧31集会已取消 市民现场出现或涉多条罪行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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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条例争议令香港自6月以来出现多次大规模集会,民间人权阵线原计划明日(8月31日)在中环遮打花园举行“8‧31再集结”集会及游行至中联办,但已经被否决。
如果明天市民在上述场合出现,需要留意或会面对法律风险。

“8‧31再集结”收到警方反对通知书,民阵今早上诉再被驳回。民阵召集人岑子杰表示,明天的集会和游行已经取消,但未来仍会以“反对人大8‧31决定”为主题继续申请其他日子游行的不反对通知书。

由于民阵的集会、游行已取消,如果有市民明天在上述地点集会、游行,有机会被控罪,当中最大机会犯上的罪行是非法集结。

3人以上出现即属非法集结 最高囚5年

根据香港法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18条“非法集结”,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借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他们即属非法集结。

法例指明,如果作出上述行为,就算原来集会是合法,“亦无关重要”。

如被控以非法集结,一经公诉定罪,最高判监5年。而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罚款5,000元及监禁3年。

遮打花园近日经常被选为集会地点,以下是早前部份集会回顾↓

参与、组织、呼吁未经批准集结 同样犯罪

如果市民表明是参与“8‧31再集结”集会,由于该集会已被反对,则有可能违反香港法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17A条(2)(a),而成为未经批准集结。

而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明知而参与或继续参与此等未经批准集结,即违反了香港法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17A条(3)(a)。

如果呼吁别人参与,参与组织、举行未经批准的集会,则违反了香港法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17A条(3)(b)(i)。

上述两罪经公诉后最高判监5年,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罚款5,000元及监禁3年。

游荡罪近期较少见 612后曾告两港大学生

以上罪名较常在近日事件之中出现,而另一需要关注的法例是香港法律第16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0条游荡。

法律列明,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游荡,意图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而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游荡,并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碍他人使用该公众地方或该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6个月。

最近一次遮打花园集会,是8月28日的MeToo集会↓

而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游荡,不论单独或结伴在该处出现,而导致他人合理地担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2年。

网络红人“龙心”去年在一间中学外叫嚣并阻碍学生上课,今年8月中被判游荡罪成。

而近期事件之中,警方在6月13日以游荡罪拘捕两名香港大学学生,指他们在6月12日于金钟一带出现。

警:30人以上宗教游行 仍需要通知警方

警方亦发出澄清,指出《公安条例》列明,以宗教目的进行的公众集会无需通知警方。惟仼何人如计划举行30人以上以宗教为目的之游行,仍须按《公安条例》第13条向警方作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