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泛民促陈维安停职议案 梁君彦决定征询外间法律意见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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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逃犯条例》修订的法案委员会首两次会议仍未选出主席,建制派当时要求召开内会特别会议,通过由最资深建制派议员石礼谦,代替最资深议员涂谨申担任主席选举的主持,立法会秘书处在动议通过后,当晚以书面方式要求法案委员会回答是否同意有关动议,触发法案委员会“双胞胎”争议,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因此成为众矢之的。
人民力量立法会议员陈志全早前动议,要求立法会指示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即时暂停陈维安的职务,并成立纪律调查委员会调查其渎职行为,动议原订下周三(10日)审议。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回复指,基于安全及保安考虑,7月10日的立法会会议不会举行,他决定先征询外间法律意见,才考虑此动议可否提出。

梁君彦决定征询外间法律意见。(资料图片/余俊亮摄)

同一时间,民主派立法会议员区诺轩早前亦提出预告,原定在下周三的大会上寻求立法会藉决议,指示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检讨发出黄色警示期间立法会综合大楼的特别安排,并责成立法会秘书处就6.12以来的保安问题进行调查,以及因应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解雇陈维安。

梁君彦分别回信,指根据《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443章第15条订明,秘书长由行管会委任,是立法会秘书处的最高行政人员,须就秘书处的行政管理向行管会主席负责,并须担任立法会秘书。梁君彦指,根据《议事规则》第6(1)条规定,立法会秘书须负责就有关立法会程序的一切事宜,向立法会主席提供意见,故一直以来,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既须协助行管会履行其职能,亦须协助立法会主席处理立法会程序及事务,包括议员提出的各类议案。梁君彦指,由于陈志全及区诺轩的拟议决议案内容涉及秘书处及其最高行政人员,秘书处若协助他处理该议案,或会涉及利益或角色冲突。

梁君彦又指出,根据纪录,自行管会设立至今,从未有个别议员在未获行管会支持下,根据第443章第17(2)条,寻求立法会藉决议向行管会发出指示,至今只有一个先例,当时有议员获立法会主席批准根据第443章第17(2)条,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决议案,而该项决议案是经行管会讨论并决定由梁君彦(当时作为行管会副主席)动议。

梁君彦注意到两人的拟议决议案内容涉及行管会的法定职能及权力,但并未获行管会支持提出,认为有必要审慎考虑在甚么情况下才应启动第443章第17(2)条,故基于以上所述,梁君彦决定先征询外间法律意见,才考虑两个拟议决议案可否提出。

陈志全早前动议,要求立法会指示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即时暂停陈维安的职务。(资料图片/张浩维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