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案】议员再促防贿例扩至特首 行政署:须通盘考虑

撰文: 李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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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荫权被指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服毕一年刑期后仍就定罪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院今(26日)裁定他上诉得直。
曾任廉政公署调查主任的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林卓廷表示,希望外界不要错误解读法庭裁决,指出裁决并不代表任何公职人员日后面对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不需要作利益申报,相反是再一次确认公职人员需要作有关申报。

林卓廷提醒公职人员应避免利益冲突,尽快作出申报,避免产生瓜田李下的情况。(洪嘉徽摄)

他称,曾荫权上诉得直是由于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终审法院认为就有关控罪的严重性及明知故犯这两个控罪元素的指引不足,但日后若有任何公职人员涉及利益冲突,而该利益冲突是严重、蓄意明知故犯而没作利益申报,有关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仍然是适用。他希望公职人员应避免利益冲突,尽快作出申报,避免产生瓜田李下的情况。

林卓廷又说,三任特首都曾说会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第3及第8条涵盖范围,扩至适用于特首,但至今仍未履行承诺,认为政府不应再拖延修例工作,否则法律漏洞会继续存在。

行政署回复《香港01》查询表示,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及第8条使之适用于行政长官,涉及《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规定,也涉及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在香港特区的宪制地位,必须通盘考虑相关宪制和法律规定及运作问题。因此,政府须审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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