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大律师公会第3度发声明:忧修例加强内地刑检力度
大律师公会继3月及4月两度就逃犯条例提出意见书,今日(6日)再发意见书,意味是3个月内第3度发出意见。今次的意见书花不少章节提及移除《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中同样针对中国内地的限制,直言《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中“双重犯罪”的要求更为广阔,因协助请求所涵盖的罪行种类并无限制,更担心《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修订后会大大加强内地刑事检控的便捷度,即当没有足够证据显示有足够表面证供启动移交时,中国内地执法部门仍可向香港法庭要求提供法律协助,从而搜查或检取证据达至足够表面证供,最终再将疑犯移交中国内地作出检控。
意见书用了不少篇幅论述修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直言相比《逃犯条例》,《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中“双重犯罪”的要求更为广阔, 因为协助请求所涵盖的罪行种类并无限制。相反相互法律协助的唯一“双重犯罪”要求,是请求方所指的行为须在请求方的法律及香港法律下构成罪行或最高刑期两年或以上的严重罪行,除非该罪行属政治性质罪行、有违军法;请求提出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检控,或违反禁止“一罪两审”的原则。
公会指即使香港居民面对的刑事调查或控罪,较经修订后《逃犯条例》中的罪行轻微,这些命令仍可以针对香港居民被滥用,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修订会大大加强经修订后《逃犯条例》中有关中国内地刑事检控的影响。公会担心“当没有足够证据显示有足够表面证供以启动《逃犯条例》下的移交请求时,中国内地执法部门仍可以向香港法庭要求提供法律协助, 从而搜查或检取证据达至足够表面证供,最终再将疑犯移交中国内地作出检控”。
另外,政府上周提出3方面共6项修订,包括将可移交罪行的可判处最高刑期提高至7年或以上;其他人权保障;追诉期限制;由最高权力机关提出请求等。
就提高可移交罪行刑期,公会指是次缩小适用范围,与特区政府回应“社会对制度上的漏洞所造成的不公义表示关注,亦有声音质疑特区当局对打击跨境严重罪行的决心”而提出修例的原因背道而驰,并不符合修例政策原因。对比其他与香港有长期相互协议的国家,有明显较低的门槛。
对于人权保障未有列入法例,公会直言保障全然依靠提出请求方的善意,而没有法律效力。被移交的人士及特区政府没有任何强制性方式令其他地区跟从;而当香港与内地的关系不对等,特区政府将难以拒绝往后中央人民政府的移交逃犯要求,尤其是《逃犯条例》第24条订明行政长官须遵从中央人民政府发出的指令,又会令人怀疑特首有否能力要求对方承诺提供公平审讯、确保被拘留人士得到人道对待及会见律师的权利等,并向其明言一旦对方未能提供相关保障,移交的请求有机会遭拒绝。此等移交后的人权保障,公会认为应由法庭把关,容许及授权予法庭在该等情况下拒绝移交申请。
对于追诉期限制,公会指内地在多个情况下都有例外,如果当嫌疑犯“逃走”时, 执法机关经已立案调查,追诉时效期限并不生效。同样地,倘若受害人已向执法机关投诉,追诉时效期限亦不生效。纵使追诉时效过了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仍可核准追诉。而只要在追诉期限以内有新的控罪指控, 旧有罪行的追诉期就可无限延伸。
公会称,即使最高权力机关作出请求,引渡后如何处理该检控亦是未知之数。如受引渡人士会被送返提出请求的地方受审,而在当地制度欠缺正当法律程序,导致公平审讯权利不获保障,则仍会引起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