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政府倡由中央机构提移交 潘熙:由谁审讯才紧要
撰文: 彭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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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再就《逃犯条例》修例提出6项新修订,包括要求必须由当地的中央机关提出移交申请。资深大律师潘熙今日(31日)接受访问时指,是否由当地中央机构提出不是关键因素,最重要的是由谁审理案件,故只提出只由中央机关申请移交仍然未能释除疑虑。
潘熙下午连同大律师石书铭、黄宇逸和律师陈俊达,向法律界人士解释修订《逃犯条例》内容和争议。
他接受访问时回应保安局昨天提出的新修订建议,认为由中央发出邀请非重要,最重要是由谁审讯,“即使首都法院提出要求,但送了西北最北面一个省、省下面个市、市下面个县、县下面个村的基层人民法院去审,那大家可能好担心”,所以政府目前的建议仍然处理不到市民的疑虑。
至于适用移交的罪行刑期门槛,政府进一步推高至可判处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的罪行,潘熙指,介乎3年至7年的罪行少,故政府的新建议意义不大,而且“可判监最高刑期为七年或以上”的说法,未有解释是否包括已被判监的个案,他认为政府要再交代。
保安局亦提出,可在协定中加入包括无罪假定、公开审讯等符合一般人权保障的要求,但拒绝明文纳入法例。潘熙指出,由于不写入法例,香港法庭仍然无权检视个案是否确实获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