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政界消息:追溯期不封顶 刘銮雄案仍符引渡原则

撰文: 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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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政府或于傍晚召开记者会,公布逃犯条例最新修订方案,即建制派“成功争取”的将刑期门槛由3年提高至7年。至于外界非常关注的追溯期问题,知情的政界人士透露,政府决定不为追溯期设限,换言之,在澳门因洗黑钱罪成被判囚5年3个月的商人刘銮雄,因法例列明该罪行的最高刑罚为判囚8年,高于7年最新刑期门槛,刘銮雄案不会受今次修订影响。
另外,消息指当局不会设立“监察员”制度,因执行上存在难度。

39名建制议员联署倡提高移交刑期门槛至7年或以上。

该政界消息补充,澳门目前与香港仍未有移交逃犯协议,日后如要向香港引渡逃犯,仍须像香港般经过修改法例程序,“澳门究竟会不会展开修法程序?有关程序又需几长时间?刘銮雄会不会已经知道,澳门当局未必这么快可以完成修例呢?”

消息人士指,香港不为移交逃犯设追溯期限,而澳门本身亦没有设定追溯期限,故当澳门当局修例后想引渡刘銮雄,“是完全可以的事,刘銮雄案不会受今次修订影响”。

不过,翻查资料,陈茂波早前在网志提及,今次修订有“八不移交”的保障,包括不符合“双重犯罪”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被检控不移交;一罪不能两审;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则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死刑不移交;还有一项,就是“缺席情况下被定罪不移交”。按此原则,刘銮雄会否被列为不移交的“保障”之内。

资深大律师、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表示,“缺席情况下被定罪不移交”原则并非新鲜事物,现在也有,一般是指倘法庭没有传召疑犯作供,便予以定罪,在这明显不公平的审讯下,不会移交逃犯,但刘銮雄是否属此情况值得商榷,因刘是称自己生病而不能赴澳门出庭,未必符合有关原则。

 

政界消息透露,政府不会为追溯期设限,换言之,澳门当局有权向刘銮雄提出引渡申请。(资料图片)

消息人士表示,由于内地有追溯期与刑期挂钩的做法,修订方案对在内地做生意的港人无形中多了一层保障,“因为当内地该罪行的最高刑罚是入狱五年,在五年前犯的事便一笔勾销,不会永远怕被追究。”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日前称,会考虑设立“监察员制度”。所谓“监察员制度”,即由港府派员到引渡地区了解被移交疑犯有否受不公平处理。该政界人士指,据其了解,港府最终打消有关想法,“因为执行上有难度,点样去到人家地区进行监察?难度很高,很难执行。”

该政界人士说,政府亦不打算进一步收窄37项罪类,“因为一旦收窄罪类,某一类疑犯便跌出法网,这才是真正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