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刑期门槛拟提高至7年 重婚、走私等罪或可免移交

撰文: 罗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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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28日) 接受电视台访问时表示,考虑将《逃犯条例》移交罪行的刑期门槛由3年增至7年,究竟此一让步会令多少跌出引渡法网?
翻查资料,37项罪类中如重婚罪、妨碍司法公正及走私等最高监禁7年的罪类均有机会免于引渡;不过如刑事毁坏、纵火、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或金钱利益等最高监禁10年或以上的疑犯则仍有机会被移交。
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接受《香港01》查询时表示,港府列出的37项可移交罪类中,没有太多是低于7年的最高监禁期,举例盗窃罪便多于七年刑期,他认为将移交门槛提升至7年“没太大意思”。
自由党钟国斌则指有关修例可大大纾缓商界忧虑,“好多冇咁严重嘅罪行都被抹咗,我不敢讲是百分百,但至少七八成商界的担忧已解决”。

张达明(资料图片)

对于李家超表示可考虑将逃犯移交香港服刑,张达明表示,目前《逃犯条例》最关键的是如何保证被移交者获公平、公正的人权保障及审讯,惟现时政府仍未有正面回应。

张达明表示,根据联合国指引,要求申请引渡一方应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保被移交人士能获得公平审讯,若未能符合,绝对不可移交。张达明指,政府不愿于条例中加强保障,包括赋予法庭权力,审视要求一方有没有公平审讯,他日或有机会引起法律上的争拗。

杨岳桥称,政府当初提出修例,其中原因是不希望香港变成逃犯天堂,惟政府考虑将刑期门槛提高至七年,是否容许涉及判刑七年以下的逃犯自由在香港“逍遥法外”。(资料图片/洪嘉徽摄)

公民党党魁杨岳桥则认为政府有逻辑谬误。他批评,政府当初提出修例,其中原因是不希望香港变成逃犯天堂,惟政府考虑将刑期门槛提高至七年,是否容许涉及判刑七年以下的逃犯自由在香港“逍遥法外”,变相接受香港变成“小型罪行逃犯天堂。”

不过,本身是商人的自由党党魁钟国斌对政府修订“收货”。他认为,有关修订足以解决大部份商界担忧,“第一有时间限制(设追漓期限),我1995年做的事就一定冇事;2001年做的都可能无事。”其次是由于内地《刑法》第389条豁免条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换言之商界如能证实自己被迫行贿亦可脱罪,“当然你要自己证明啦。”钟解释,将刑期门槛由三年提高至七年,“好多冇咁严重嘅罪行都被抹咗,我不敢讲是百分百,但至少七八成商界的担忧已解决。”

至于由律政司提出设监察员制度,钟认为该制度一般实行于国与国之间,不能完全套用在香港与内地的情况,“但可以没那么高规格,或者没有国与国之间的duty(责任)。”钟表示港府至少可以安排人员,“好似驻京办、驻粤办(人员)”前往探视被移交港人”,重点在于中央是否接纳相关建议,“如果中央肯接纳,就什么安排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