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李家超:考虑可申请回港服刑 引渡罪行刑期增至7年
撰文: 陈晶琦
出版:更新:
政府修订《逃犯条例》引起社会广泛争议。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28日)接受有线新闻专访时,表示会认真考虑建设性意见,当中包括可引渡罪行的刑期由3年提高至7年,以及移交内地的港人逃犯,可申请回港服刑。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现时社会对修订《逃犯条例》均是针对较严重的案件,故会认真考虑引渡罪行的监禁刑期由3年提高至7年。至于移交内地的逃犯能否申请回港服刑,李家超表示此建议亦是可以考虑的其一方向。但他指出,现有法律涵盖外地服刑的犯人改为回港服刑,惟条例不适用于内地,故会与内地商讨合适方法。
至于条例能否增加人权保障,如赋予法庭更大权力及确保公平审讯等,李家超则认为这不是今次修订条例的目标,又指特区政府现时可就个别个案,在移交协定加入家属探望、律师代表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