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律师会提交意见书 两年检控期太长 条例字眼须清晰
撰文: 李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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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会昨日(21日)就《国歌法》向立法会相关法案委员会提交意见书,认为草案建议的两年检控期太长,应维持在6个月内,而且最高监禁时间为3年亦不合适。律师会又质疑,条例中某些字眼定义不够清晰。
律师会的意见书提到,检控时间由一般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26条中,订明罪行发生后6个月内作检控,认为条例草案建议的两年检控期是太长,应维持在罪行发生后6个月内作检控,又认为三年的最高监禁期不合适。
律师会又认为,条文中一些字眼需要作出清晰定义,例如第四条(八)中所指的“重大(major)”体育赛事、奏唱国歌时应当“肃立(solemnly)”、“不尊重(disrespectful)”国歌及维护国歌“尊严(dignity)”等字眼,应该作出清晰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