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大律师公会忧政府“暗渡陈仓” 倡修例让港审理

撰文: 罗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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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香港女子于台湾被男友拖箧弃尸案,保安局建议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以一次性“个案移交”安排引渡疑犯,并把条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的部分删去。
政府建议修例的咨询期今结束,大律师公会提交意见书,质疑修订建议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公会建议,政府可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容许在香港调查及审讯类似台湾杀人案的杀人嫌疑犯。

大律师公会在意见书表示,自1997年以来,引渡逃犯回内地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在社会上充满争议,故相关讨论一直停滞不前,而政府亦坚决表示不会于没有公众咨询下与内地商讨引渡协议。公会指担心政府这次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违背先前承诺,于缺乏全面咨询的情况下,将如此敏感的议题以一次性个案移交安排处理。

保安局建议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以一次性“个案移交”安排引渡疑犯,并把条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的部分删去。局长李家超解释指,修订是为堵塞法律漏洞及缺陷。(资料图片/余俊亮摄)

大律师公会倡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

对于政府官员表示修订是为解决近期一宗香港男子于台湾杀女友案的不公,公会认为解决毋须过度放宽《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特别是不等于容许是次安排包括内地,同时台湾当局会否接受是次安排亦存疑。公会认为政府可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容许在香港调查及审讯类似台湾杀人案的杀人嫌疑犯。

同时公会亦关注将现时的立法会审议权改为由特首发出证明书启动拘捕及移交程序,公会认为会降低对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的要求,强调修订建议“会有重大及广泛的影响及可能会破坏香港作为一个受法治保障的自由及安全城市”。

公会亦强调,不论逃犯来自任何一个地方,都不希望香港成为逃犯的避难所。惟公会认为立法会考虑到1997年立法时,有充份理由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涵盖于《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内。如在97年后情况有变,政府理应解释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