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进入罪”最高可判囚2年 还有边个社运人士曾被控告?

撰文: 黄凤仪
出版:更新:

香港众志因为反对政府建议修订《逃犯条例》,今早(15日)突袭政总,9人包括众志成员、义工及岭大学生被警方以“强行进入罪”拘捕。对于“强行进入”罪,根据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23条订明:“任何人如以暴力方式进入任何处所,不论他是否有权进入该处所,亦不论该暴力行为是否包括向任何其他人施加实际武力、作出恐吓或砸开任何建筑物,或集合数目不寻常的人,均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2年。”

游蕙祯非法集结罪成判囚4周,她放弃上诉即时入狱。(资料图片/张浩维摄)

翻查资料,过往亦有社运人士,曾被控“强行进入罪”。如2016年11月2日,青年新政成员游蕙祯及梁颂恒及他们的三名助理,在宣誓风波期间,在未经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批准下,强行进入立法会会议厅,并企图自行宣誓,其后又与保安人员推撞,导致6名保安员受伤,被控一项非法集结及一项企图强行进入的交替控罪。5人最终被裁定非法集结罪成,判囚4星期。

此外,前香港大学学生会会长冯敬恩亦于2016年初因围堵和冲击校委会,被控刑事损坏、企图强行进入及刑事恐吓、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两项交替控罪。冯敬恩承认企图强行进入和刑事毁坏两罪,另外被控扰乱公众秩序和刑事恐吓罪。经审讯后,冯虽脱恐吓李国章的罪名,但仍被裁定扰乱秩序罪成,判社会服务令24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