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移交逃犯】陆委会委员 :不接受以消灭国家主权为目的作为
一名20岁本港少女去年于台湾遭男友杀害,并弃尸野外,疑犯其后逃回香港,惟因《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列明条例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进不能从香港引渡疑犯到台湾受审。
保安局本月提供文件予立法会,建议修改上述两条例,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的字眼删去,并建议日后可一次性“个案移交”安排引渡疑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解释,修例是为填补法例漏洞。
台湾时代力量立法委员徐永明、党团办公室主任陈惠敏,与法务部国际及两岸法律司检察官刘怡君和陆委会港澳蒙藏处专门委员黄廷辉今天召开记者会,其中徐永明批评是次修例,实质上把台湾纳入中国司法框架,黄廷辉则表明“政府不会接受任何以消灭国家主权为目的的作为”,
根据《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规定,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即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根据李家超和政府引用《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三条之条文订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因此过往引渡安排不适用于台湾。
保安局本月提供文件予立法会,建议修改上述两条例,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的字眼删去,并建议日后可一次性“个案移交”安排引渡疑犯。保安局解释现在刑事法律协助及移交逃犯的两条条例均订明不适用于香港与中国其他部份之间,因此不容许港府处理台湾杀人案的请求,凸显了条例的不足和缺陷,故建议删除现有条文的限制,让特区将有法律基础处理世界上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提出的刑事法律协助及移交逃犯的请求,并且与该等司法管辖区进行个案协助。
台湾时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担忧修例是实质上把台湾纳入中国司法框架,又指若修例通过后,将会影响到每年两百多万赴港经商、求学的民众,“恐成李明哲第二”。时代力量立法院党团主任陈惠敏则指,当涉及政治敏感议题时,中国政府“可以轻易地罗织罪状”,拘捕异议份子,故虽条例中虽有“排除政治犯罪”的规范,中国仍可用经济犯罪的罪嫌“示意港府逮人、再要求引渡回中国受审”
法务部检察官刘怡君强调,法务部对外都会秉持“对等、尊严、互惠”处理司法互助事务,若欠缺前述基础,法务部将会拒绝这类请求。至于就港府修例部分,刘则称条例的具体草案未明朗,目前不便作回应。
陆委会黄廷辉强调“政府不会接受任何以消灭国家主权为目的的作为”,又指陆委会也注意到本次争议,希望港府以双方人民福祉为考量审慎处理。
在香港,香港众志呼吁市民透过“电邮生成器”去信保安局,要求撤回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