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陈文敏批郑若骅做法难令市民信服 形容对法制造成打击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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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昨天出席立法会会议,强调不会解释UGL案不检控前特首梁振英的理据,又引用《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指用于召传官员的《基本法》73条不应用于律政司司长。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本港唯一一位名誉资深大律师陈文敏今日(25日)接受商业电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访问时表示,自从胡仙案开始,历任律政司司长均有就涉及公众利益和关注的案件作出解释,尤其UGL案表面上已具争议,律政司的做法难令市民信服,又指若市民对律政司司长失去信心,将对法制造成打击。

郭荣铿表示,正与法律团队研究向梁振英提出私人检控。(资料图片/郭荣铿)

对于郑若骅指《基本法》73条不适用于律政司司长,陈文敏形容郑若骅“有少少上纲上线”,他解释由公民党法律界议员郭荣铿提出的传召议案,所讨论的并非为何律政司不控告梁振英,而是关注律政司明显背离内部政策作出决定的程序。

他指出,律政司有权不就不检控或检控作出解释,而且律政司寻求外间意见的政策并非硬性规定,但自从胡仙案开始,历任律政司司长均有就涉及公众利益和关注的案件作出解释,尤其UGL案表面上已具争议,形容目前律政司的做法难令市民信服,“一句就话无偏颇,好难令人信服,问题唔会因为唔答而避开到,愈话唔解释,就愈令人觉得有问题”。

陈文敏又称,近期出席法律界的聚会或酒会时,谈起有关UGL案时,很多法律界人士都会说:“有无搞错。”他指出,郑若骅是政府司法机关最高级官员,若市民对郑若骅失去信心,将对法制造成打击。

郭荣铿等民主派议员考虑就案件向梁振英提出私人检控,陈文敏认为这是其中一个途经,他举例指1998年4月,时任立法会议员刘慧卿向新华社香港分社提出私人检控,称社长没有受理一项查询资料的要求,律政司文件指出刘慧卿提出私人检控,正是行使了一项源自早期普通法的权利。

郭荣铿:搜集证据有困难

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接受同一节目访问时表示,正与法律团队研究向梁振英提出私人检控,他解释有关检控程序;提出检控后,若裁判官认为表面证据成立,会要求涉案人到法庭答辩,律政司司长有权停止私人检控,但必须解释为何停止有关检控,如解释为何证据不足。

他承认在搜集证据有困难,“我哋唔系ICAC或律政署,搜集到嘅证据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