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出狱】防贿条例何时扩至特首? 政府:涉基本法审慎研究

撰文: 庄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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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荫权干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堂堂特区之首沦为阶下囚,除了令人感慨,事件亦令人关注《防止贿赂条例》是否存在漏洞,无法覆盖至特首非法收受利益的行为。
特首“无王管”令防贿条例敲响警钟,就连现任特首林郑月娥前年竞选期间,亦承诺当选后将《防止贿赂条例》有关条文适用于特首。不过,说好的修订,至今仍是只闻楼梯响。
行政署回复《香港01》查询时表示,有关条文涉及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必须通盘考虑相关宪制和法律规定及运作问题;而政府一直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基本法》订立的宪制框架和现有法律规定,审慎研究有关问题。

前特首曾荫权因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被判囚1年,扣除公众假期和监禁期间行为良好表现后,今日(15日)刑满释放。不过事件也令人关注《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及第8条,无法覆盖至特首非法收受利益的行为。(资料图片/郑子峰摄)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任何“订明人员”(包括政治委任官员及公务员)未得行政长官许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属刑事罪行;而第8条又订明,任何人士与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进行事务往来时,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受雇于该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的“公职人员”(包括“订明人员”)提供利益,即属犯罪。

惟行政长官收受利益及有人向行政长官提供利益的行为,至今不受此两条监管。

林郑2017年参选特首时所承诺的扩大《防止贿赂条例》至适用于行政长官,然而林郑任期第二年将满,《防止贿赂条例》却在上一份施政报告上不复存在,甚至连同日发布的《施政纲领》,亦仅仅在政策措施一栏,以“尽快解决相关宪制度和法律问题”两句轻轻带过,完全未有时间表。

曾荫权任期内参与处理数码广播牌照申请时,未向行会申报与雄涛广播(后改名香港数码广播,DBC)股东黄楚标洽谈租用对方物业一事,当时有指,若《防止贿赂条例》的修例完成,曾荫权或有机会被以《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提控。如今曾荫权已刑满出狱,但《防止贿赂条例》修例仍遥遥无期。

行政署回复《香港01》指,修订《防止贿赂条例》将第3及第8条使之适用于行政长官,涉及《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规定,也涉及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必须通盘考虑相关宪制和法律规定及运作问题。政府一直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基本法》订立的宪制框架和现有法律规定,审慎研究有关问题。政府希望尽快解决相关的宪制及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