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建议被指无牙老虎 外地罚则有几重? 可直接影响官员仕途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早前就《档案法》立法发表咨询报告,提出多项保存政府档案的建议,惟对违规者惩处问题一概略过,当时《档案法》小组委员会主席廖长城解释,担心施予刑罚会影响公务员士气,又指倘若疏忽处理文件也要负上刑责,会“好大件事”。
政府档案处前处长朱福强今(10日)与传媒茶聚时直批廖的说法夸大其词,又指海外就《档案法》立法时,都有制定罚则,倘香港《档案法》没有有关规定,会变成“几乎绝无仅有的例子”。《香港01》记者翻查资料,纽西兰、澳大利亚、英国及新加坡等,公职人员违反当地《档案法》均会受到不同程度惩处,内地更列明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朱福强认为,如《档案法》不设罚则,将与行政指引无异,失去立法的本意,让法例变成“无牙老虎”;对于法改委指罚则会打击公务员士气的说法,他质疑,如没有罚则,公众将对公务员处理档案缺乏信任,最终结果是政府失去威信,“仲衰过依家冇立法。”
究竟外地对违反档案法有何罚则?《香港01》翻查世界各地发达国家的“档案管理”法例,发现相关罚则不轻。
澳大利亚可罚款4200澳元
澳大利亚根据《1983 年法令》,对联邦档案作出某些特定行为可招致刑事制裁。这些特定行为包括不按照法律或澳大利亚国家档馆规定及惯例,而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移交、更改及损坏联邦档案。任何人令已超过 15 年的联邦档案有所增补或更改,亦是违法。根据《1983 年法令》第24 及26条所订罪行,刑罚均为 20 个罚款单位(penalty unit)。根据《1914 年刑事罪行法令》(Crimes Act 1914)第 4AA 条,一个罚款单位的款额为 210 澳元;即可判处4200澳元,相当于超过2万港元的罚款。
中国大陆用重典 最高监禁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损毁、丢失、擅自抄录、涂改档案、玩忽职守导致档案损失等行为,可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需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包括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两种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加坡《图管局法令》朂高可判监12个月
新加坡以《图管局法令》规定,凡认为具有国家意义或历史意义的公共档案,按规定需交予新加坡国档馆看管及掌控;任何人未经新加坡图管局授权,不得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人所管有或掌控的任何公共档案,亦不得授权他人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档案 。法例列明,涂污任何公共档案,或毁坏、除去或以其他方式损坏公共档案,即属罪行,可处不超过 5,000 新加坡元(约2.8万港元)的罚款或不超过 12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处。
英国公职人员违法或遭国会谴责损仕途
英国方面,由于遵循“西敏寺制度”和“议会无上权威 (omnipotence of parliament)”,并无罚款或监禁规定,但对于违法公职人员,议会可点名谴责,处罚或会影响有关公职人员仕途。
根据《2000 年法令》,资讯专员(Information Commissioner)如认为某主管当局的作业方法不符合守则的建议,而有关档案乃属 《1958 年法令》所指的“公共档案”,则他可在咨询公共档案主管后发出“作业方法建议(practice recommendation)”,指明尚未符合《大法官守则 》,并向国会提交报告,提出负面评论。有关措施被视为会影响相关公职人员的声誉和升迁机会,达到阻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