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通过规管四类医疗机构 料2000间需申牌
撰文: 彭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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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今早(15日)通过《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医院、日间医疗中心、诊所,以及卫生服务机构四类私营医疗机构将受规管。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估计,超过2000间私营医疗机构需要向卫生署申请牌照,约3000间小型执业诊所要求发出豁免书,卫生署将成立完备的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事处,以负责执法工作。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订明,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须为该机构的运作负上全部责任,并须委任一名医务行政总监掌管私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草案亦提升私营医疗机构的收费透明度及确定性,包括要求持牌人提供收费项目及服务的价目资料,供公众知悉。
另外,草案建议订立两层的投诉管理制度,以处理对持牌私营医疗机构所作出的投诉。第一层设于服务提供者层面,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须设立处理投诉程序,以接受、管理和回应针对该机构的投诉。第二层则透过一个独立的私营医疗机构投诉委员会,集中处理在服务提供者层面未能解决的投诉。
陈肇始在草案通过后表示,食卫局和卫生署会马上展开新的规管制度的筹备工作,估计超过2000间私营医疗机构需要向卫生署申请牌照,约3000间小型执业诊所要求发出豁免书,而卫生署将成立完备的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事处,办事处将负责执法工作。
陈肇始又指,计划明年内首先开展私家医院的注册工作,日间医疗中心和诊所注册工作则分别在2020年和2021年开始,卫生署会适时公布申请牌照指引。陈肇始指出,草案11月30日刊宪,当日已经运作的日间医疗中心和诊所及其营办者,符合简单条件后可获发暂准牌照继续经营,但11月30日后运作的必须准备在新规管下申请正式牌照,不会获发暂准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