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变“浸大23条”? “浸大人”张超雄忧学生政见不同亦中招
撰文: 彭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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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浸会大学普通话豁免试风波后大半年,浸大学生事务处组成工作小组检视纪律委员会,据悉小组计划将“对大学声誉造成伤害”或“伤害大学与社会关系”纳入违反纪律行为之内,违例者最严重可被开除学籍,有关修例被质疑形同“辱校罪”,甚或被戏谑为“浸大23条”。
浸大旧生、立法会议员张超雄认为,今次修例未必不合理,但校方须厘清“伤害声誉”的定义;他担心,学生政见与学校当权者不同亦会“中招”,强调不能只由校方决定学生是否违规,否则学生对表达意见会有所顾忌,无法畅所欲言。
《基本法》23条被批评“以国家安全之名,削弱港人言论自由”。今次浸大校方计划修例亦被网民嘲为“浸大23条”,引起师生热议。
浸大负责检视纪律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包括检视学生纪律行为的惩处。据了解,校方拟定违反较轻纪律行为的学生或会被强制要求出席工作坊、罚款、限制使用校园设施和服务等,而较严重的或会被停学一个学期,甚至将该名学生永久退学。
毕业自浸大社工系的张超雄认为,修例未必不合理,若学生损害学校声誉,确实影响学校,不过在修例上,校方要厘清何谓“伤害声誉”,举例若学生发表个人政见与当权者不同,会否触犯规例。
张超雄指出,由谁评断学生是否犯规亦为关键之一,“裁判权”不应只有校方,否则会削弱学生表达意见的意欲:“若校方可单方面决定,学生考虑到好大机会中招,表达意见会有所顾忌。”
张超雄忆述,他在学生时期,不时以浸大社工系学生名义上街示威,争取改善社工待遇,而且系内多数为外藉老师,当时的学术气氛自由开放。他忧虑今日校方的“界线”模糊,若示威游行都纳入条例规管便“好大件事”,建议设立机制制衡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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