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丽被DQ】港府:无关政治审查 “民主自决”不符选举法律
撰文: 郑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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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党刘小丽今(12日)获选举主任通知参选提名无效。港府发声明表示认同及支持选举主任的决定,又指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或提倡香港独立可以作为选项,与法例要求之声明内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相违背,该候选人不可能符合相关选举法律的规定。
声明又表示,选举主任的决定旨在令是次立法会选举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下公开、诚实、公平地进行,与部分社会人士指称的政治审查、限制言论自由或剥夺参选权无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回应,指《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强调特区政府一直尊重及维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上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此同时,特区政府有责任执行和维护《基本法》,以及确保所有选举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关选举法律下进行。
港府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及法律地位十分清晰。“《基本法》第一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条则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港府又提到,《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条规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即香港依据“一国两制”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政策)相抵触。
声明指,“民主自决”或主张香港独立可以作为选项均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又说,拥护《基本法》是立法会议员的基本法律责任。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或提倡香港独立可以作为选项的人士不可能拥护《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会议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