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丽被DQ】选举主任任裁定刘小丽提名无效!(附裁决重点) 

撰文: 罗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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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丽阵营证实,已接获选举主任通知,刘小丽参选提名无效。
选举主任在通知书中详细解释DQ刘小丽的原因,包括注意到刘小丽在2016年立法会选举提名期结束后,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的共同声明,当中提到“我们的共同政治纲领是‘民主自决’、“我们定必捍卫‘香港独立’作为港人自决前途的选项”等字句,选举主任认为,刘小丽作出上述声明,表明她不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香港的主权。

政府书面通知刘小丽参选提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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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龙西补选将于11月25日举行,提名期下周一结束。《香港01》从刘小丽阵营获知,政府已正式通知刘小丽,其参选资格无效,成为首位被二度DQ的泛民议员。

选举主任在通知书中详细解释DQ刘小丽的原因,包括注意到刘小丽在2016年立法会选举提名期结束后,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的共同声明,当中提到“我们的共同政治纲领是‘民主自决’、“我们定必捍卫‘香港独立’作为港人自决前途的选项”等字句,选举主任认为,刘小丽作出上述声明表示她并不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香港的主权。“刘小丽亦明显地表明香港独立可以作为选项。”

选举主任又指,留意到刘小丽在2016年并没有妥当地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宣誓,加上刘小丽于2016年10月13日在Facebook刊登一篇陈述,当中提及“谎言的核心正是特区政府的整个政制,表面上有合法性,其实一点都无!整个《基本法》,整个政制连特首,未有经过港人民意授权,所以根本非法!”的字句,若一并细阅共同声明及脸书的陈述,令人怀疑她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

对于刘小丽将小丽民主教室网站上的部分“自决”总纲删除,选举主任说,注意到总纲只是直至近期才被删除,故判断其“仅属避免选举主任就她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不利决定而采用的策略”。

选举主任说,“我通盘审视所有材料后,认为刘小丽的政治立场从一而终地(a)容许香港人自主命运,而香港独立属于选项之一,以及(b)完全拒绝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故裁定其参选提名无效。

刘小丽今接获选举主任通知,其提名无效。(最新图片/罗君豪摄)

选举主任通知书全文节录如下:

选举主任称,注意到香港众志、朱凯廸及刘小丽在2016年立法会选举提名期结束后,于2016年7月30日(据《文汇报》于2018年9月15日报道)作出的共同声明,当中指出:
(a)“我们的共同政治纲领是‘民主自决’。民主自决的政治意义本就是要超越所有对人民的限制,包括是《基本法》的张制,以民主的方式让人民决定自身的命运和香港前途。...若香港人要决定未来,自主命运和前途选项,我们不得不从‘《基本法》是唯一基础’的思想框架中挣脱,香港的命运应由香港人决定,而非《基本法》,更非北京或香港政府。”;及
(b)“我们定必捍卫‘香港独立’作为港人自决前途的选项”。
选举主任认为,刘小丽作出上述声明表示她并不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香港的主权。刘小丽亦明显地表明香港独立可以作为选项。

“我认为刘小丽作出上述声明表示她并不接受中华人共和国拥有香港的主权。刘小丽亦明显地表明香港独可以作为选项。”

选举主任又引用陈浩天的选举呈请中的判词,(a)候选人必须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基于根据清晰的宪制意图和目的而施加的实质性及必须的法律要求,亦是候选人资格的先决条件

“除非有明确、清晰并具备说服力的资料,足以向客观及合理的人显示,该候选人相当可能在提交提名表格时没有意图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如某候过人已提交提名表格并签署该声明,一般而言,应被视作已经符合《立法会条例》第40(1)(b)(i) 条的要求。”

若一并细阅共同声明及脸书的陈述,便会令人对刘小丽在刊登共同声明及脸书陈述的时候,是否真诚地拥护《基本法》生疑。共同声明、宣誓事件以及2016年10月13日在脸书刊登的陈述,全部都是刘小丽在2016年签妥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声明之后的公开行为。“当判断刘小丽现时的自称意图时,我必须考虑这些行为。”

《立法会》条例(第542章) 第40(1)(b)(i) 条规定:候选人的提名表格必须载有一项示明该候选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否则不得获有效提名。该声明载列于提名表格第二部分第5段。刘小丽已签妥并在2018年10月2日交回该声明以及确认书。确认书由选举管理委员会拟备供选举主任使用,借此让每位候选人确认于签署提名表格内的相关声明,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第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关责任。

“我留意到刘小丽在2016年的立法会会议上,并没有妥当地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宣誓,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刘小丽“自2016年10月12日起丧失就任立法会议员职位的资格,或已离任该职位,并无权重新宣誓就任。”

判决指出,刘小丽于2016年10月13日在脸书(Facebook)刊登一篇陈述,当中提及“谎言的核心正是特区政府的整个政制,表面上有合法性,其实一点都无!整个《基本法》,整个政制连特首,未有经过港人民意授权,所以根本非法!”此脸书的陈述对评定刘小丽在宣誓事件中的意图有关。原讼庭毫无犹豫地总结,根据刘小丽宣誓时的态度及方式,以及其后她刊登于脸书的陈述,刘小丽在立法会作就职宣誓时客观地并不符合实质信念规定。

若一并细阅共同声明及脸书的陈述,便会令人对刘小丽在刊登共同声明及脸书陈述的时候,是否真诚地拥护《基本法》生疑。共同声明、宣誓事件以及2016年10月13日在脸书刊登的陈述,全部都是刘小丽在2016年签妥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声明之后的公开行为。当判断刘小丽现时的自称意图时,我必须考虑这些行为。

我又留意到2018年9月14日《明报》以及2018年9月15日《文汇报》报道刘小丽的“【总纲I政治】政治上公民自强自决”,刘小丽提出“政治上公民自强自决”的主张以及香港人有政治自决的权利的理念。

特别行政区的法庭多次确定中国一直都拥有香港(即现香港特行政区)的主权,这是不置疑的。根据《基本法》(特别是序言、第一条及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香港主权,本质上是不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完整性,即不拥护《基本法》。当读到总纲中“中共对香港并没有自有的、不需尊重香港人意愿的主权与统治权”以及共同声明中“我们不得不从“《基本法》是唯一基础”的思想框架中挣脱,香港的命运应由香港人决定,而非《基本法》,更非北京或香港政府”,刘小丽明显地根本不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合法性。

“我已因应刘小丽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言论,考虑她近期自小丽民主教室网站上删除总纲的行为,是否体现她已真诚地放弃早前(与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意图相违背)的政治立场。我注意到总纲只是直至近期才被删除:即靠近在刘小丽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宣布她有意参加2018年立法会九龙西地方选区补选之前,而她又旋即于2018年10月2日签署该声明及确认书。考虑到刘小丽在甚么时候删除总纲,以及她的政治立场由2016年7月为公众得悉至今的时间,我认为她并未改变其政治立场(而一如既往地倾向支持香港独立),而她删除总纲,以及在2018年9月20日作出上述言论,仅属避免选举主任就她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不利决定而采用的策略。我通盘审视所有材料后,认为刘小丽的政治立场从一而终地(a)容许香港人自主命运,而香港独立属于选项之一,以及(b)完全拒绝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

经考虑上述所有事项以及法律意见后,我不接纳刘小丽作出了一项符合《立法会条例》第40(1)(b)(i) 条规定的声明。因此,我决定刘小丽的提名为无效。

为确保民主派有一名候选人可出战,民主派Plan B的李卓人今早已报名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