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中联办名正言顺在港运作 曾钰成:特区重大决定由中央直接作出
前立法会主席、“香港愿景计划”召集人曾钰成早前倡议将中联办地位及职能列入《基本法》,让中联办在香港名正言顺运作,引起政圈关注。他昨日向《香港01》投稿,进一步阐明有关意念,包括外界最为关注的中联办“承办中央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能,指出上述职能所涵盖的范围,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以及《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曾钰成又指,特区的重大决定,亦只会由中央直接作出。
“香港愿景计划”研究员林致茵接受《香港01》查询时亦提到有关说法,指虽然中联办是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的机构,按中央的授权履行职责,但不等于中央。
“香港愿景计划”日前发表的《一国两制实践:回顾、评析、建议》研究报告,其中一项建议是检视《基本法》条文,以配合一国两制发展的需要。在不偏离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维护《基本法》完整性的前提下,提出了三项修改《基本法》条文的建议,其中一项为:“根据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中的决定 (国函(2000)5号),在《基本法》中加入新条文,正式确立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的地位、职能和责任,让它更名正言顺地履行职务”。
根据国务院对特区政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更改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名称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5日;下称“通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机构有三,即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2009年修订的《释义及通则条例》,相应地把“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定义为中联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
《基本法》没有提及中联办的原因
《基本法》对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驻港解放军都有明确的规定(第十三、十四条),唯独没有提及中联办的设立、职能和责任。对于这遗漏的原因,我们在报告里作了扼要的说明:在回归前,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实际上是中国政府在香港的官方代表;它的实际职能与名称的差异,令它难以直接写进《基本法》。《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存在并担当中央政府代表机构的新华社,早在《基本法》起草前经已存在,因此没有必要写进《基本法》。回归后,中央政府分别在1997年和1998年正式书面通知特区政府,表明新华社是中央政府在港的工作机构,并要求特区政府给予与其职能相称的法律豁免。
然而,新华社名实不符的状况,在回归后引起了不必要的争议。因此,国务院于2000年向特区政府发出通知,正式把新华社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并且列出了中联办的五项职责,即联系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联系并协助内地有关部门管理在香港的中资机构、促进香港与内地之间的交流合作、处理有关涉台事务以及承办中央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这些职责是必需的:例如根据《基本法》第十二条和二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不隶属任何省市或自治区,与国务院各部门也没有从属关系。为体现直辖的原则,内地有关部门管理在香港的中资机构时,需要透过中联办协调。
中联办的职能须符合《基本法》和一国两制
除了列出五项职责外,通知亦表明“中联办及其人员将严格遵守《基本法》和当地的法律,依法履行职责”。这些规定,已明确指出中联办的工作范围,不涉及特区自行管理的事务:中央已透过《基本法》授予特区高度自治权,自治范围已由《基本法》界定和保障。即使是中联办最后的一项职责:“承办中央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这些事项所涵盖的范围也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以及《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香港愿景计划”的建议是,以国务院的通知为基础,在《基本法》中加入说明中联办的地位和职能的新条文,令中央派驻特区的三个机构在《基本法》里都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中联办是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的机构,按中央的授权履行职责,但涉及特区的重要决定,只会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基本法》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直接行使多项职权,例如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等;这些职权,不会交由派出机构行使。此外,正如前任中联办主任姜恩柱清楚指出:香港特区政府与中联办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对以上宪制和法律问题的厘清,希望有助于公众对中联办的地位和职能有更准确的理解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