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管会提修例 若遗失身分证 出示警署报失纸及护照正本可领选票
选举管理委员会去年修例,要求若选民遗失身分证,需要出示警署报失纸、护照正本及身分证副本,被指过于严格。选管会今日(8日)提出修例,建议放宽要求,将来只需出示警署报失纸及护照正本,便可获发选票。条例会透过先订立后审议处理,预计新条例于本年12月实施。
选管会表示,考虑到有意见认为遗失身分证的选民必须出示警署报失纸、显示其姓名及照片的有效护照或相类旅行证件的正本,以及身分证纸张副本是过于严格。若有选民在投票日遗失身分证,或难以出示这些文件,亦未必随时备存身分证纸张本副本。
选管会指,已审慎考虑免却选民须出示香港身分证纸张本副本的建议,注意到警署报失纸载有的资料,即选民的姓名和身分证号码,可与护照或相类旅行证件所显示的资料,以及正式选民登记册的相关记项核对,而且向警方提供虚假资料属刑事罪行,故选管会认为警署报失纸载有的资料的真确性理应可靠,建议放宽文件要求,让选民在出示警署报失纸及有效护照或相类旅行证件(例如护照(香港特区护照除外)或回乡证)的正本后,便可领取选票。
选管会亦将更清晰地订明可接受的“身分证明文件”,建议列明票站主任向选民发出选票时可接受的身分证明文件,即是身分证及入境处发出的豁免登记证明书。
选管会又建议相应修订与立法会、区议会、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及行政长官选举有关的条文,清楚订明选民向警务人员报告遗失或毁掉“身分证明文件”的文件,必须证明有关选民是遗失或毁掉其香港身分证、豁免登记证明书或申请香港身分证收据(因为遗失该收据的人士同样无法出示其他香港身分证以领取选票 )。基于同一原因,选管会建议修订乡郊代表选举的相关条文,同样加入对申请身分证收据的提述。
修订规例将于本月10日刊宪,并于立法会10月10日复会提交,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视乎立法会审议结果,修订规例将于12月10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