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 港要求至少3年调解经验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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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粤港澳三地法律部门代表组成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今日(28日)统一发布三地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本港律政司按《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的规定,制订本港适用的评审细则,包括要求至少具备3年调解员工作经验。

律政司按《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的规定,制定适用于经香港评审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香港特别行政区)》(林定国Fb)

律政司按《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的规定,制定适用于经香港评审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香港特别行政区)》,当中列明相关资格资历要求,包括拥护《宪法》、《基本法》及“一国两制”;至少5年全职工作经验;完成至少5宗调解个案;至少3年调解员工作经验及职业道德良好;及完成指定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香港培训课程。

预计今年第3季会举办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香港培训课程。

律政司又指定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作为处理经香港评审认可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申请的唯一机构。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将在律政司的监督下,进行释出和接收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等工作。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指,去年第五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中,粤港澳三方已在《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就各自制定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推进设立大湾区调解员名册的工作等议题深入讨论,并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