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尾巴的小狗】为美观截尾 NPV:主人非大晒 要有饲主法
今年五月,一名小巴司机自行为三个月大的贵妇狗以绳勒截尾,为求令小狗“更好看”,结果令小狗尾巴坏死。香港非牟利兽医服务协会(NPV)揭发此事并报警,该名狗主被控以虐待动物,早前被判罪名成立,即时监禁4星期。
此案例对香港动保界非常鼓舞,然而除了剪尾,不少狗主为了美观或方便打理,都会带动物到诊所进行剪耳、除爪等手术,同样备受争议。
“香港要有动物饲主法。”NPV主席麦志豪倡议。另一边厢,台湾已有相关法例,那香港呢?
“香港是明文社会,养动物的人不应该再抱持‘我是主人,动物属于我的,我可对牠做任何事’的想法。”
NPV:饲主法保障动物 减社区矛盾
负责为案件中小狗施手术治疗的NPV兽医黄萃之(Tracy)指,涉案主人抱小狗来看医生时,小狗的半条尾巴已“吊吊揈”,而且肿了起来。Tracy为牠检查时,稍为触及牠背部,小狗已凄惨吠叫。NPV联同十八区动保专员报案,主诊兽医Tracy填写医疗报告及提供专家证供,列明小狗的情况、有否表面伤痕、是否人为造成及环境证据等,再交由警方进行深入调查。
狗主最后被检控及成功定罪,更判即时入狱,NPV主席麦志豪(Mark)认为判决是新穾破,对日后的虐待动物个案调查及检控有参考价值。“香港是明文社会,养动物的人不应该再抱持‘我是主人,动物属于我的,我可对牠做任何事’的想法。”他认为,香港未来应着手推行“动物饲主法”。
“部份对待动物的行为,未必触犯现时虐待动物条例,但却违反了动物权益,都应纳入规管。”这些行为包括非因医疗原故进行截尾、剪耳、除爪、割声带、堕胎、染色等,法例亦应规定动物主人带狗出街时须系上狗绳,植入芯片、注射防疫针及绝育。”动物饲主法以动物权益为首要考虑,Mark指该法例亦能减少社区矛盾。“如主人带狗出街须要牵狗绳,除了确保动物安全,不会走失或被车撞到外,旁人行过看见狗只受牵引亦更为安心。”
部份对待动物的行为,如非因医疗原故而进行截尾、剪耳、除爪、割声带、堕胎等,未必触犯虐待动物条例,但却违反动物权益,亦应纳入饲主法中受规管。
非医疗原故截尾 现部份兽医照做
是次被强行截尾的小狗为玩具贵妇犬,除了这品种外,还有不少犬种经常被人以提升“观赏性”为由截短尾部 。“例如史纳莎、洛威拿、哥基和法国斗牛犬等。”Mark随即说出了好几种。“有人会带自己的狗到诊所,要求医生为狗只施行截尾手术。NPV的兽医也曾遇到同类要求,我们一律拒绝无关健康医疗的手术,但据悉有本地兽医会为客人提供这类服务。”
为狗只截尾源于欧美地区,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狩猎犬或工作犬被其他动物或敌人抓住尾巴;而英国政府曾有一段时期向狗主征收养狗税,惟工作犬却可豁免税项,因此当时不少人都为狗只截去尾巴,假装成工作犬。
直至近代,纯种狗只、参展狗只等相继兴起,饲主或繁殖者则以“美观”为由,截去狗只尾巴。另外,NPV亦曾向宠物业界了解,发现不少饲主为免小狗如厕时尾巴沾到屎尿,为求方便清洁,亦会截去牠们的尾巴。
除绝育外,(饲主)不得对宠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医疗目的之手术。
英、台等地明文规定禁止截尾
英国分别于2006年及2007年通过修例,禁止饲主非因医疗原故而为动物除爪或截尾。而在现时的台湾动保法亦列明了饲主的责任,其中第一章第一条已说明立法的原意是“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特制定本法。”而在第五条,第10项更列明“除绝育外,(饲主)不得对宠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医疗目的之手术。”
是次案中小狗最终需要切除尾巴,待案件审结后,将交由爱护动物协会照顾,并准备寻家。截尾会否为动物带来伤害,NPV兽医Tracy则说,要视乎进行手术时狗只的年纪。“刚出生二至三天的小狗,其感受痛楚的神经可能未发展完成,进行截尾手术或许未会为动物带来痛楚,故不少饲主或繁殖商,都习惯以橡筋圈绑紧刚出生小狗的尾根位置,待数天后尾巴肌肉坏死后,尾巴便会自然脱落。如狗只而长至数周甚至数月大才用这方法截尾,那就一定会为狗只带来痛楚。”Tracy强调, 无论截尾的方法会否为动物带来痛楚,如非治疗上需要,均反对进行截尾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