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员工做变性手术请假休养两个月 遭公司按旷工解雇 法院咁判
撰文: 范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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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市总工会案例介绍,内地有公司男员工因做变性手术向公司请假休养两个月,却遭公司按照旷工程序解雇,双方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定,公司解雇不符合法律规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审维持原判,要求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据悉,当事人小高(化名)于2015年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技术部产品总监,劳动合约至2019年,月薪51259元(人民币,下同)。2018年,小高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易性症,需进行变性手术。他于是向公司申请假期,并于6月进行手术。
术后,小高开具病情证明单休养两个月,获总裁办直属领导签字,但未获得员工关系管理员同意。9月6日,公司向小高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小高连续旷工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11月,小高提出劳动仲裁获得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一审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小高的病情具有特殊性和私密性,考虑到从诊断至手术康复以及社会复归需要一定时间,不应对其隐瞒部分病情隐私的行为严加苛责。加之小高已在事实上履行请假手续,公司仅以人事管理部门未通过小高的病假审核就直接认定小高未履行请假手续属于旷工,缺乏合理性。最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