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被父送揼“邪骨” 母花18年帮女儿正名:她被强奸,不是卖淫
2005年,因父母离异,14岁的孙燕经母亲邱真同意,趁暑假去探望亲生父亲孙锡美。没想到在父亲女友王艳娟的教唆下,孙燕先是在父亲租屋处被人强暴,随后,又被父亲送往两家洗浴中心当“小姐”,最终孙燕打电话求助母亲邱真才顺利获救。
邱真心碎的除了女儿的遭遇外,还有法律判决书上称孙燕是“卖淫幼女”。于是,此后的18年间,邱真不断坚持申诉,更改法律判决书内容成了她的人生使命。期间邱真再婚丈夫去世,房子也卖掉了。但邱真认为,即使付出的代价是“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自己也不会放弃,“我女儿没有卖淫,她是被强奸的。”
法院认定加害者是“嫖宿幼女”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这样写道,“2005年8月的一天,在铁北四路孙锡美租房处,经王艳娟(孙锡美女友)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孙锡美女儿)孙燕与荆玉柱发生性关系,随后,又被送往两家洗浴中心当‘小姐’。”
2006年,宽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孙锡美和王艳娟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3月29日,法院判定荆玉柱构成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这份判决让邱真难以接受,“判决必须改,荆玉柱强奸了我姑娘,不是嫖宿”。直到现在,邱真想起穿著吊带从洗浴中心被救出来的样子,就剜心一样地痛。
事发经过 女儿:得说是自愿的,不然回不了家
《北京青年报》报道,邱真和前夫孙锡美1991年生下孙燕,1996年就离婚。邱真介绍,因前夫不管孩子,她就把孩子接过来,和后来再婚的丈夫一起抚养。孙燕则定期去看望父亲。2005年孙燕小学毕业,暑假期间到亲生父亲孙锡美(邱真前夫)租房处住了几天,没想到却成为一生梦魇。
孙燕回忆,事发当天家里只有自己,突然一个男人(荆玉柱)进来,上来就扯她的衣服,孙燕用力推他,踹他,因为整个过程很痛还呼救过,但男人一直吓唬她,“再叫就弄死你”,“我现在想起来都怕”,孙燕描述不出其他情节,也忘了男人是什么时候走的,只记得最后一个画面是自己蜷缩在角落里发抖。
“当天,他们(孙锡美、王艳娟)回家后就威胁我说,如果把这事告诉妈妈,就弄死我们”,孙燕觉得暴躁的父亲会说到做到,所以始终不敢告诉邱真。事发之后,孙燕又被王艳娟送到清水洞洗浴中心,“我不愿意,但我出不去”。
2005年8月20号晚上,孙燕打电话给妈妈说“救救我”,话音还没落就挂断了。邱真马上打回去问“这是哪”,一个陌生声音回答说是清水洞洗浴中心,她又追问孙燕在那干嘛,对方说在当“小姐”。邱真懵了,“这句话像晴天霹雳”。
邱真回忆救出孙燕时,她穿著吊带背心,别人问什么都一声不吭,只是哭,邱真想带她回家,孙燕却非要回父亲那,邱真只得依著她,但她第二天再去接孩子时,孙燕又不见了。
后来邱真又在另外一间洗浴中心找到孙燕,邱真下跪磕头求领班放人,最后更是出言威胁“人要是不放,我就从这楼上跳下去”,这才把孩子领出来,从那以后,邱真告诉自己,再也不放开孙燕的手。
回家后,邱真把孙燕抱在怀里哄,才得知,孙锡美的女友王艳娟介绍两个男的“欺负”她,后来她又被送到洗浴中心,在很黑的、只有一张床的屋子里,“做了跟荆玉柱那时候同样的事情”,孙燕不敢跟邱真说的原因,是因为孙燕被孙锡美威胁,“要是把这事告诉你妈,我就杀了她”。
加害者只被轻判五年 父亲女友:找个有钱人把她养大
究竟是嫖娼还是强奸?孙燕自述,自己被其中一个加害者荆玉柱强奸,“两个胳膊都被按著,不能动弹”,但在警方的笔录里,孙燕又自称是“自愿的。”对此,孙燕透露,当时的笔录并非实情,“孙锡美、王艳娟,包括员警都告诉过我,得说‘我是自愿的’,不然就回不去家”。
《北京青年报》发现,加害者荆玉柱最终因嫖宿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起初,荆玉柱被刑事拘留时并非因嫖宿幼女,而是强奸,直到批准逮捕,罪名才变为嫖宿幼女。
孙燕父亲孙锡美和他的女友王艳娟笔录也是一变再变。王艳娟曾表示,自己跟孙锡美提出“给大燕找一个有钱的”,又在4月份的笔录中称是孙锡美提出,“想租楼房住,但没钱,让其给孙燕介绍一个有钱的朋友。”
孙锡美的笔录中,则始终称是王艳娟提出“找个有钱的男的,把大燕养起来,改善一下家庭生活”,孙锡美辩称,自己刚开始没同意,后来干脆不管了。
至于孙燕为何成了浴池按摩师?孙锡美在多份笔录中都称是王艳娟介绍过去的,王艳娟也曾在笔录中承认了这一点,但在2006年4月的一份笔录中,她却说两家洗浴都是孙燕自己去的。
漫长的申诉过程
18年过去,孙燕已经有了自己的家庭,孩子正上小学,丈夫打工赚钱,她负责在家里照顾孩子,然而就如她自己所说,“我只是看著像个正常人”。那段经历之后,孙燕再没上过学,身高停留在一米四出头,抗拒和人接触,几乎无法胜任任何工作,而且暴躁易怒。
孙燕始终沉重地过活。邱真也是,当年孙燕情绪激动,难以自控时,曾指著邱真的鼻子问:“要不是你们离婚,我能遇到这事?”令邱真十分自责。
这些年,邱真常年在外上访、申诉,给女儿讨公道,“我不求别的,怎么也得把判决书改过来,不是嫖宿,我姑娘就是被强奸了”,邱真重复著。
维权需要经费,邱真为此卖掉了房子,如今住在社区帮忙找的公租房里,每年房租加上物业费等得五千多元(人民币,下同)。这些年来,邱真每月两千多元的退休金都补贴给孙燕,平时干钟点工或者在饭店刷盘子刷碗的钱,勉强可以用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公租房的房租已经欠下三年了。
尽管如此,邱真还是想“走到底”。2023年2月28日,邱真与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签了委托合同,在案件被多级法院、检察院驳回后,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北京青年报》报道,跟律师见面的那天,邱真一边翻材料,一边问,“都需要啥?事发那年我女儿做笔录时穿的衣服我还留著呢,要吗?还有照片,这是我女儿的小学毕业照,正是那个暑假出的事,我接到求救电话那天是2005年8月20号”,18年前的事情,像是一部沉重影片在邱真心中不断播放。
嫖宿幼女罪单独成罪反成性犯罪挡箭牌?
据了解,“嫖宿幼女罪”单独成罪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该罪名从“强奸罪”中脱离出来,所对应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
公开资料显示,嫖宿幼女罪的增设是因19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司法机关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有的卖淫组织者还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试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这才增加嫖宿幼女罪。
这改变原本是为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然而却被一些性犯罪者当作减刑的依据。因为按照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咬定对方是卖淫女,罪名就能由强奸转变为嫖宿”,这种做法成为一些性犯罪者的挡箭牌。
直到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删除了嫖宿幼女罪,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性犯罪者,则依据刑法第236条判定,“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