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14岁少女被迫卖淫致精神失常 5旬商人强奸罪成判囚7年
2019年,湖北咸宁一名14岁少女遭人胁迫,在当地一间酒店被55岁的商人傅秋泉强奸。
《红星新闻》11月12日报道,近日当地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傅秋泉犯强奸罪成判囚7年,并与涉案另外两人赔偿受害人共32.4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称,2018年生意不顺的傅秋泉与咸宁经营酒吧的女子陆喻相识后,多次表示自己生意不顺,愿花高价找处女“买处”转运。
随后,陆喻与其员工陈璐透过层层关系诈骗被害人离家,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且威逼利诱其“卖淫”。案发当晚,傅秋泉在被害人抗拒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其后分两次向陈璐等人支付约8000元,被害人未得分文。
事发后,被害人逃回家中,并多次割腕自残。家人将她带至医院检查,医生查出其曾被性侵,且患上外阴挫伤、外阴炎等妇科疾病;家属之后向警方报案,事件才落案调查。
中间人获罪罚款 “嫖客”强奸未成年少女判7年
案件审理期间,司法鉴定被害人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社会功能明显受损,评定为十级伤残。家属称,被害少女患上精神病,一直要接受药物治疗,已花费两万余元。
2020年8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对陈璐、陆喻“介绍卖淫一案”作出刑事判决,二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陈璐1年半、陆喻1年4个月的有期徒刑。
近期,傅秋泉强奸罪一案也有定论。傅秋泉在案件审理时辩称,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他并非强迫,不构成强奸。
但法院认为,傅秋泉在见到被害人并非自愿“卖处”后,仍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在对方因疼痛哭泣抗拒的情况下继续实施性侵行为,明显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构成强奸罪;且造成被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十级伤残,应当从重处罚,以强奸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
另外,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中称,被害人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难以自我调节,且多次有消极想法需入院治疗;法院认定傅秋泉等人的侵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判令涉案3人需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32.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