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 如何合理保护女性生育权?
全国首宗“单身女性冻卵案”有新进展。
2018年,30岁的徐枣枣希望冻卵,却被医院以单身及非医疗目的为由拒绝,她之后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起诉医院,要求法庭判定院方为其提供冻卵服务。
7月22日,案件当事人徐枣枣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她昨日(7月31日)表示,下周将向法院提交上诉书。
《澎湃新闻》报道,徐枣枣提供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朝阳区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北京妇产医院拒绝向徐枣枣提供冻卵服务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对徐枣枣的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法院认为,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徐枣枣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行为,不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法院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和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必须以医疗为目的,且明令禁止为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法院认为,徐枣枣作为单身女性,在本人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向北京妇产医院提出的冻卵服务要求,并非基于医疗目的,也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其以延迟生育为目的向医院提出的冻卵服务要求,并不符合上述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因此,医院拒绝为其提供冻卵服务,并未违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法院认为,徐枣枣要求北京妇产医院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徐枣枣基于北京妇产医院构成对其一般人格侵权提出的本案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冻卵或面临商业化?
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教授、伦理与法律学系主任睢素利指出,女性取卵智对身体带来一定程度伤害;卵子复苏后临床妊娠率不稳定,此时女性会成为高龄产妇,受孕存在困难,保存生育力的期望可能无法实现。同时,她对冻卵可能面临商业化的情况表示担忧,认为为推迟生育而冻卵不应该受到鼓励。
北京协和医院生殖中心医生邓成艳表示,冻卵最初目的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惟现有研究数据表明,相较于正常妊娠生育的孩子,通过试管婴儿手段生育的孩子或更早出现老年化的疾病,这些疾病与体外培养胚胎是存在一定关系。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张迪认为,应首先开放医学原因的冻卵,只有充分获得社会原因冻卵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依据,且具备完善的商业化监管体系下,方可考虑开放社会原因的冻卵。
保护单身女性生育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生命伦理研究所所长邱仁宗认为,单身女性要求冻卵能够得到伦理学辩护,而禁止单身女性冻卵实际侵害了女性身体权,违反性别平等原则。
邱仁宗指出,女性基于医学理由和非医学理由要求冻卵,并无道德意义上的区别。他认为,非医学理由冻卵是未婚女性基于身体权和生育权非常合理的诉求,“在分析非医学理由冻卵可能存在的伤害后,可以发现这对他人和社会并无伤害,故伤害论证不能成立”。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石佳友认为,应区分冻卵和辅助生殖技术,冻卵不一定会直接导向辅助生殖技术,单身和已婚女性受到的冻卵技术风险没有区别,“尽管需要区分医学原因和社会原因冻卵,但如果完全剥夺当事人对于社会原因冻卵的选择,这种立场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