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1万请陈小春“直播带货”仅卖出5000元 按摩器公司获赔近42万
撰文: 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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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有关“直播带货”的纠纷案愈多愈多,内地有传媒公司签下价值51万元(人民币,下同)的直播带货合同,安排香港艺人陈小春和网红一起卖按摩器,结果3场直播只卖出5000元,结果传媒公司被商家告上法庭,广州市中院近日裁决传媒公司需返还41万余元服务费。
陆媒《上游新闻》25日报道指,据判决书资料,去年10月,一家按摩器公司与一家传媒公司签订一份有关当年双11直播推广的协议,传媒公司需提供16场次直播销售推广活动,其中10场由粉丝总量大于1000万的达人执行,6场由其他明星达人主播执行。
在按摩器公司按约支付51.5万元服务费后,传媒公司向按摩器公司发来新的合同(《双11直播更改说明》),将原来16场直播的主播执行人,改为实际安排陈小春加3名网红,并约定服务费减少10万元。
在去年11月5日下午,陈小春“直播带货”时,由于没有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导致仅直播几分钟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其后传媒公司当日晚上安排了陈小春的助理补播,4场直播完成后,按摩器公司的商品销售额仅5000余元。
广州市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双11直播更改说明》中将原合同中的16位主播变更为3位网红和陈小春,但同时说明其他合同内容不变,即未将直播场次从16场变更为4场。此外由于陈小春未完成“直播带货”,陈小春助理也不是原合同约定的流量主播,传媒公司实际安排直播成功共计只有3场,因此传媒公司严重违约。
此外,法院又指,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回报率保证,直播销售保底数额高达100万元以上,但实际直播后的销售额仅为5000元,继续履行合同由传媒公司补播显然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按摩器公司不再要求补播并且要求退款合理。法院最终判决传媒公司按照未能直播的场次比例赔偿近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