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拍档内地男主播“直播带货” 仅卖出6瓶洗发水经纪公司挨告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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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区法院近日审理一宗与“直播带货”有关的纠纷案,某护肤品公司与某经纪公司签订协议,香港知名导演王晶与广东省一名拥有千万粉丝的网络男主播拍挡,收取约8.2万元的服务费后合作进行“直播带货”,推广一款具护肤功效的洗发水。
惟该款洗发水最终销售额仅得6瓶,并且王晶没有出镜。某护肤品公司事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认定被告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履约行为存在瑕疵,构成违约,应向原告退还部分服务费作为赔偿,酌定金额共计约3.5万元。

《新民晚报》报道,在2020年7月,某护肤品公司(甲方)与某经纪公司(乙方)签订,乙方拟安排昵称为“广东雨神”的网络男主播,与王晶拍挡一同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举办活动,故委托乙方通过该场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另外一份协议则提到,甲方按约支付82820元推广服务费中,其中53000元为网络主播所属网络直播平台收取。

该场活动在7月时举行,属于该款洗发水的时段则为凌晨零时7分左右开始。不过,王晶当时并未出镜,而上述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约800元。

护肤品公司认为,经纪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协议约定的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同时,上述产品推广时段未有事先沟通,也未安排王晶出镜,导致产品销售量仅为6瓶,与所支付的推广费相去甚远,未达到签约目的,造成经济损失。

对于王晶没出镜的问题,经纪公司辩解称双方仅约定王晶为拍档,即为团队组成人员,只要参与相关的工作即可,并非必须出镜。同列被告的网络直播平台亦表示,王晶作为拍档,已有允许活动使用其肖像作为宣传,并且在直播前数天有拍摄影片造势。此外,如果王晶有直接介绍产品会违反规则,产生其为代言人的误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纪公司另外与网络直播平台签订的协议并无问题。此外,经纪公司与护肤品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未有约定产品销售额,且产品的销量与产品本身的市场知晓度、认可度及产品质量有较大关系,不认可经纪公司的销售额过低本身即构成违约的主张。

不过,法院同时指出,经纪公司在履行协议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销售时段安排在凌晨时份,有悖于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安排存在瑕疵。此外,王晶作为公众人物,具有宣传和推广效应,其出镜能吸引更多人气、更有利于实现护肤品公司对于协议的目的。

法院认定,经纪公司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履约行为存在瑕疵,构成违约。综合全案实际情况,经纪公司应向护肤品公司赔偿服务费损失2.5万元,以及其他各项诉讼费用共计约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