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超时”被拒继续却施暴坚持 男大生犯强奸等罪将判3年以上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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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媒体“微法官”近日分享一宗情节特别的强奸案例,21岁大学生朱某光顾48岁卖淫女牛某的性服务。牛某不满朱某“超时”,20分钟后仍没有完成性行为,拒绝继续。
朱某不满,遂殴打牛某,并强行继续发生性行为。
文章称,朱某及牛某均涉嫌卖淫嫖娼,可被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同时朱某因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会被进一步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
文章解释,上述性行为在前20分钟属自愿行为,但“超时”后牛某已明言拒绝,故朱某即犯下强奸罪。

据介绍,朱某半夜在某地火车站附近被女子牛某领到住宿的地方,并询问是否需要“泄火”,又称价格便宜。朱某同意并支付50元(人民币.下同)。惟朱某因年少气盛,20分钟后仍没有与牛某完成性行为。

牛某为接下一单,催促朱某要加快速度点,更称一般人都是5分钟就结束,20分钟足够她再接5单“生意”。正在兴致头上的朱某未有理会,依然不紧不慢,牛某于是拒绝继续与其发生性行为。

朱某顿时勃然大怒,对牛某殴打几拳后强行继续发生性行为。最终时间上再过20分钟后,朱某完成性行为。牛某事后觉得委屈,报警求助,经过鉴定其被打成轻伤。

文章指出,朱某以金钱交换性行为的机会,而牛某为50元出卖身体,两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和嫖娼,根据治安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应当对处以行政拘留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另一方面,朱某亦犯下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后者皆因牛某同意发生性行为的主观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可以随时改变。朱某和牛某发生性行为,前20分钟属于两人自愿的行为,但是当牛某提出拒绝继续发生性行为的时候,朱某已经失去正当理由。朱某及后使用暴力强行与牛某发生性行为,就是属于典型的侵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

文章最后指,尽管牛某是卖淫女,但其性自由和性权利依然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朱某禁不住诱惑实施嫖娼行为,本来只是一个违法行为,但是殴打、强奸则彻底葬送前途,两罪并罚下,最低将会被判处4年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