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7旬妇因纠纷躺地遭碾毙 司机过失致死或囚2年半:有错但无罪
前年11月,河南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发生致命事故,有司机开车驶入科研所时,撞到躺在停车场闸杆下的老妇赵某清,后者被碾压身亡。
涉案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检察院建议判囚2年半,惟他认为赵某清及现场保安都有责任,自己是本次意外的受害者,没有犯罪。
有内地律师指出,检察院推定司机属于“应当看到”非常牵强,本案应作为意外事件处理,不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红星新闻》报道,事发于2019年11月25日下午,张先生驾驶私家车准备驶入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大门。大门口有几人站立,张先生一边注意紧贴车辆右侧的行人,一边起步驶入科研所,突然车辆发出一声异响及震动,于是他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赵某清躺在闸杆下。
根据科研所门卫岗亭处的闭路电视画面,当日下午1时49分,头戴红帽的赵某清手持木棍朝大门方向走去,坐在闸杆内侧并脸朝科研所内部,期间有和家属交流,保安与她交谈过一两句,但没有靠近。赵某清躺下一分钟后侧身躺卧,一手撑着头,脸朝科研所外。
从闭路电视画面可见,下午1时55分,张先生驾驶的白色私家车出现在大门处,民警、赵某清家属在内的3人站在减速带偏中间位置;车辆右转时有部分人员让开,仍有人站在减速带三分之一位置处;当自动识别车牌道闸杆擡起,张先生便开车驶入科研所,内侧约半米地上的赵某清随即被碾压。
报道指,当日早上8时半,赵某清与妹妹赵某珍及赵某珍丈夫一行三人,到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办公室楼下,欲前往郑州工务机械段办公地点(下称工务机械段)复印赵某清丈夫生前福利房的相关资料。据工务机械段的工作人员介绍,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赵某清多次前往工务机械段退休办,要求查询其丈夫分得福利房的有关手续和反映自己生活没有来源的问题。
当日,涉事的张先生如往常一样,8时许从单位开车前往西区外国语小学查勘现场,其所在的单位“郑州铁路设计所”在工务机械段办公楼的隔壁楼,他在学校吃午餐后返回单位,期间没有喝酒。同时间,赵某清在等待妹夫查询其丈夫福利房的相关档案时,曾表示“有人打她”而报警,铁路公安赶到现场。赵某清家属在起诉书中称,赵某清因腰痛躺在闸杆内侧,随后发生碾压事件。
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事故后,张先生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被羁押3天后取保候审。去年9月,铁路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先生为同等责任。今年7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先生提起公诉,并于本月7日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
张先生事后向家属赔付11万余元,并主动承担死者停尸费用、擡尸费用及尸检费用等。然而,张先生认为赵某清故意躺下堵门,现场民警也没有任何提示,都负有直接责任,自己也是本次意外事件的受害者,“当时门口警车和人群等影响视线,根本看不到门禁下躺着人。我没有犯罪,这是一场无妄之灾”。
律师:案件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非常牵强
有内地律师指出,检察院起诉的依据是现场做过的侦查实验报告,在报告中检察院认为张先生属于“应当看到”而存在过失。
然而,在侦查实验中,若所谓的“看到”是刻意的就不能作为参考,应当以一般人的经验为准,例如在正常情况下,闸杆升起并且现场没有任何人阻拦车辆行驶,司机是否会联想到有人躺在闸杆下;若正常情况下不会想到,检察院推定张先生属于“应当看到”就会非常牵强。
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律师认为本案应作为意外事件处理,不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同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阻碍道路通行本属违法,赵某清同样存在过错。事发时,赵某清不止一次在现场躺地,案发位置亦属于车辆进出的唯一要道,保安对她故意躺地的行为没有作出任何警示,甚至让开道路允许涉案车辆驶入而没有阻拦,因此也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现场处理事件的人员没有放置警示标志阻碍车辆通行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