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偷韭菜获利8元遭重判半年惹议 法院:多次行窃且有前科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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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灵川县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一宗盗窃案,一名男子多次盗取韭菜并获利8元(人民币.下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该案引来舆论热议,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称盗窃罪的量刑标准,金额和次数是分开计算,该案被告属于多次行窃,符合入刑标准,并有故意伤害罪前科,是经综合考虑才作出上述判决。

灵川县法院对一宗盗窃案的判决引来不少争议。(微博)

据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毛某在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3次来到被害唐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韭菜地,用割禾刀盗割田地里的韭菜。盗窃后,毛某将盗窃所得拿到灵川县县城售卖,3次共获利8元。此外,在6月15日凌晨,毛某还有到另一名被害人李某位于上述地点的青豆地偷摘青豆。法院认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更提醒“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表明虽然单个蔬菜瓜果价值不高,但也不能窃取。

不过,该案判决结果被广泛质疑是量刑过重,法律博主张新年律师称处以治安处罚已足矣,“诚然,按照法律规定,盗窃罪入罪门槛之一为3次即可,貌似可不考虑具体金额,但办案机关能这样不考虑行为人社会危害性之轻重而生搬硬套吗?”张新年并提到,《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条款有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刘录律师亦称,判决明显是教条主义、机械司法,有违天理、国法、人情,亦不符合罪刑相当、刑法谦抑性,建议相关部门对该案依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