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识深事|深圳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首位非深户纳入低保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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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新修订的《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下称《低保办法》)实施,只要在册低保家庭符合规定,非深圳市户籍家庭成员均可纳入保障。本月1日,深圳市首例非深户籍人员纳入低保批准。
《南方都市报》报道,首位受惠于深圳市新《低保办法》的是居住在福田区的非深户籍人士金阿姨。据介绍,金阿姨一家因家庭经济困难,从2008年3月起被纳入深圳低保救助范围,由于她并非深圳户籍,按照当时的低保办法,她无法纳入低保范围。
新修订的深圳市《低保办法》实施后,福田区民政局、梅林街道办事处帮助她按照要求申请办理。经审定,金阿姨符合纳保条件。由于她尚有一位未成年的女儿,因此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同时,每月还可以领取生活扶助金,标准为深圳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经过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后,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作补差发放,金阿姨一家每月可领取2600元(人民币,下同)低保金。
据介绍,深圳市《低保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从原来的户籍人群适度扩大到非深户人群,规定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其非本市户籍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同时适度提高60周岁以上长者、未成年人和部分残疾人等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据最新修订的《低保办法》,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度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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