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冒美心月饼等近60万盒 5人判囚涉案金额逾2900万

撰文: 孙圣然
出版:更新:

今日(1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制售仿冒“美心”、“半岛酒店”等多个品牌的月饼一案进行公开庭审,并当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吕某海、林某龙、李某梅、林某超、林某忠五人三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处以二十万元(人民币,下同)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庄某耿、刘某娜(均在逃)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林某龙先后租用福建省漳浦县多地作为生产、仓储场地,招募被告人李某梅、林某超、林某忠等人,从他人处采购馅料,生产、包装、运输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酒店”、“荣华”等品牌月饼及蛋卷,并以每盒39元至11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庄某彬(另案处理)等人。

期间,被告人吕某海受庄某耿指使,在相关场地收发、运送涉案假冒商品及包装材料、“防伪标识”,并将其个人账户提供给庄某耿用于收支款项。2020年9月17日及9月19日,警方在犯罪现场检获大量上述假冒商品、包装盒及制假设备、工具、原料等物品。

经审计,已售上述假冒商品合共543087盒,销售金额逾2700万元,待售上述假冒商品45000余盒,价值逾2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龙、吕某海、李某梅、林某超、林某忠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龙、林某超、林某忠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梅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