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夫妇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 法院援引《民法典》判胜诉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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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一对夫妇早年成功配型两枚胚胎,并以冷冻技术保存,却因女方年逾50年已无生育能力,无法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遂起诉要求院方返还胚胎。
近日,广东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医院向当事夫妇返还冷冻胚胎。据指,该案为广东首宗适用《民法典》处理的冷冻胚胎返还案。
内地传媒报道,马先生与刘女士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6年4月、5月,刘女士在广州市某医院接受采卵手术,医院为两人成功配型两枚胚胎,并以冷冻技术保存。由于刘女士已无生育能力,无法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两人遂于上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夫妇表示,他们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而两枚冷冻胚胎对两人具有精神和情感上的价值,故主张解除与医院之间的冷冻胚胎保存协议,并要求医院返还两枚冷冻胚胎。
医院答辩称,院方确实储藏保管原告提供的冷冻胚胎,但由于胚胎返还之后可能产生法律和伦理风险,故医院无权答应或者拒绝原告的要求 。
越秀法院经办法官欧阳福生指出,两枚冷冻胚胎是刘女士的卵子和马先生的精子结合而成,含有他们的DNA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原告在生命伦理上与两枚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因此,两枚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
据《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法官指出,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而原告亦明确表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法庭的告诫。
(综合报道)